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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资源管理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兴起于美国的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它是指对信息及信息技术、信息设备和信息人员等相关资源的管理,强调的是信息内容、信息技术及信息人员等要素的复合性集成管理。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是信息资源管理的一个重要分支。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内生于特定的政治、行政管理制度背景中,实践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信息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与体制形成自然不能与整个行政制度脱节。美国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体制受到美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影响:联邦主义原则确立了美国的三级政府体系,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分权与制衡原则明确了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执行主体是行政机关,国会作为监督机构;法治原则要求信息资源管理活动要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国会出台了包括《1980年文书削减法》、《1996年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2002年电子政府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规范,这些立法与总统签署的总统令以及行政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一同构建了联邦信息资源管理的法律框架。《文书削减法》是一部完整的有关现代政府信息收集、维护、利用和传播的法律,它明确提出了信息资源管理的概念,确定了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具体框架,要求将政府信息管理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之中。《文书削减法》也因此成为信息资源管理发展的里程碑,并被誉为信息资源管理理论形成的标志。《2002年电子政府法》的颁行标志着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它通过法律赋予政府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机会,而更深层次的意义是政府已认识到信息技术是一种生产力,是机构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能够帮助政府机构提高服务效率的战略资源。当前联邦政府正探索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效用,推动政府机构信息资源管理的新发展。联邦政府机构在宪法、法律、总统令和行政法规的框架内,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自上而下地开展信息管理活动。按照职能范围的大小,可以将联邦政府机构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领导和监管机构,负责对整个联邦范围的信息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监督;第二层次包括内阁级(cabinet-level)的信息资源管理办公室(或首席信息官办公室),包括联邦的15个部以及一些独立机构,他们负责实施领导机构制定的项目并定期汇报项目进展,统筹制定本部门内的信息资源管理政策及项目,制定信息资源管理战略规划等;第三层次是局级机构(bureau-level),这些机构建立了专门的信息资源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信息事务,向国会和管理与预算局报告,协调部门之间的信息活动。在上述每一层次机构内,官员们依据联邦法律、总统令、行政法规、机构规章等开展信息资源管理活动。美国联邦政府的信息资源管理体制呈现出集中协调的特点,这一体制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继续延续并得到不断发展完善。我国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应积极借鉴美国的经验,完善信息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加强信息资源管理机构建设,强化信息资源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快开发跨机构的信息项目。本文采用文献调研、网上资料调研等研究方法分析了美国联邦信息资源管理体制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研究背景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论述了美国联邦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形成的制度背景。第三部分论述了美国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体制的立法背景。第四部分分析了美国联邦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组织制度及人员配备。第五部分概述了网络环境下美国联邦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体制的特点。第六部分分析了美国的经验及对我国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体制建设的经验与启示。第七部分是本文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