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之命题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为其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二是其具有怎样的体系地位;三为其内涵到底该如何理解。首先,关于其有无存在的必要,理论上形成了“不要说”与“必要说”的对垒。通过对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和“非法占有目的”基本功能之体现的分析,尽管我国财产犯罪并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明文规定,但其依然可以通过解释得以补正,且其不仅具有明确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作用,亦有为刑罚提供正当性依据的功能,“必要说”是我国刑法学的必然选择。其次,关于其具有怎样的体系地位,实质上是探讨它与故意之间的关系。尽管德日理论都主张其是故意以外的主观超过要素,但我国刑法中的“故意”毕竟与德日刑法中的“故意”不同,因而对该问题的理解,便不能因循德日刑法学的主张。通过对我国刑法中“故意”的探讨,并结合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可知财产犯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肯定会发生侵害他人对财物占有(或所有)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通过对“非法占有目的”本质的界定,并结合犯罪目的之内容的探讨,可知“非法占有目的”中的“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或第三人)有的结果。因而,我国财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亦是有别于故意的主观超过要素。最后,关于“非法占有目的”内涵的理解,不能将其置于财产犯罪的总论中加以考察,而应将其与具体罪名的成立要件结合起来进行分析。通过对类型理论的介绍,并以客体和客观方面为标准,可以将取得型财产犯罪划分为以盗窃罪为代表的夺取型财产犯罪、以侵占罪为典型的侵占型财产犯罪和以诈骗罪为代表的交付型财产犯罪三种不同的类型。通过对上述三种类型的取得型财产犯罪中的典型个罪的分析,并借鉴德日刑法学一般是从消极和积极两个侧面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展开分析的思路,可知“非法占有目的”在不同种类的财产犯罪中,其所具有的内涵是不一样的。其中,夺取型财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意图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而建立自己或第三人对财物的占有的意思;侵占型财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意图永久性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所有,而建立自己或第三人对财物的所有的意思;至于交付型财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则就只是指意图取得对他人之财物的所有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