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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从一定角度来说既是农民的生活资料又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具有特殊的地位和重要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具有身份性和限制性,而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对地上房屋具有从属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使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很大区别。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不甚完善,一方面,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长期处于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状态,宅基地使用效率极为低下;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规定很笼统,且很零散,多是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私权利性质缺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流转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可依。实际生活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买卖情况很多,出现了大量脱离法律、规避法律的现象,影响了农村有关房、地产权利的行使,不适应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本文深入研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提出立法建议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合理配置权利,促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良性运行,对当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利益的保护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做较为系统的研究,先简要介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再分析当前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现状、现行法律制度,指出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流转、消灭等多个方面的问题与不足,在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以适应时代发展的立法价值为指导,着重从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程序、流转条件和管理方面来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利制度,希望对立法和理论研究能有所启发。本文采用了比较研究方法,在比较宅基地使用权和相关权利的基础上,探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属性。文章突出对宅基地权利人的私权利的保护,重点论述宅基地上房屋的可流转性,借鉴国外地上权理论,提出建立法定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立法建议,解决宅基地上房屋处分中房、地之间的矛盾。文章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做出思考,建议立法充分赋予农民集体监督权利,保障农村土地,保护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