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矿山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一大社会焦点问题。矿山安全可以说是关系到方方面面,包括矿工的人身和生命,公私财产,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矿难频发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发展。因此如何治理矿难已经成为社会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而本文主要从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角度出发来研究矿山安全问题,以期为解决矿难频发的难题提供法律上的思考与路径。本文分两篇,上篇主要介绍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研究背景。下篇主要是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研究本论。本文的上篇包括两部分即论文的第一部分我国近年来的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和第二部分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第一部分是我国近年来的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是企业永恒的主题,没有安全就没有效益,同时还可能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更大的损失。而矿山业本身就是一种高风险产业,矿山安全问题更是应引起人们的重视。我国矿山大部分属于地下开采,矿井下的作业场所非常狭小,生产环节比较复杂,危险因素很多,安全生产事故也比其他行业要多。其中,煤炭行业更是我国工业生产中最危险的、伤亡事故最严重的行业之一,近几年平均每年煤矿事故死亡人数都徘徊在五千左右。而相关的数据表明,从2000年到2007年我国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势头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遏制,而不论是矿山生产事故的发生起数还是矿山生产事故所造成的死亡人数也一直是居高不下,尤其是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无怪乎有人生动的形容,矿难猛于虎。一边是国家三令五申遏制矿难,一边是恶性重大矿难的频发。可以说,我国的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一直处于严峻的境地。矿山事故夺走了遇难者的生命,造成了受伤者的伤残,给遇难者和受伤者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伤害。矿山事故频发也给国家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破坏了国家的煤矿设施,造成矿山开采上的困难。同时,矿难频发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第二部分是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探析。面对我国矿难频频发生的现实,很多的专家和学者都对其进行了极大的关注和认真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和学科出发探讨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有从矿业权的角度研究的,有从矿山作业环境的角度研究的,也有从管理体制的角度研究的等等。然而不论是从哪个角度和学科出发研究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都不可回避的一个事实就是,矿山事故频发不是单一的原因造成的,是有很多综合因素在里面的,能源紧张带来煤炭资源需求的旺盛;矿业经营者为了获取暴利而忽略矿井的安全,漠视矿工的生命进行违法违规操作;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力,行政行为过程中不作为,以及事故调查背后隐藏的官煤勾结的渎职行为等等都是矿难发生的原因。每次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引发都有其最直接的原因和导火索,而众多重大矿山事故背后都有共同点,那就是监督管理部门与被监管者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本身的人员配置和其它因素使得原本应负起监督管理矿山安全之责的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做到其应做的和应该负起的责任。而与此同时,每次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背后都有被金钱诱惑和存有侥幸心理的矿山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背后往往还隐藏着权力腐败的因素。可以说,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背后存在的权力腐败已为整个社会所诟病。矿山行业本身的复杂和暴利性使得其成为极具诱惑力的行业。而金钱的诱惑背后必然是滋生腐败的温床。这样矿山行业中的腐败问题可以说是在所难免的。官煤勾结已经为人们所熟知。矿业经营者为寻求成本的最低化和利润的最大化,常常采取各种手段,与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结成利益共同体,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从矿业经营者那里谋取经济利益,这是一种典型的权钱交易与腐败行为。权力腐败在煤矿行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非法参股。此外,反思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频发还需从体制上寻找原因,包括矿山行业经营体制上的原因与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上的原因。本文的下篇包括三部分即论文的第三部分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基础理论探析、第四部分我国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第五部分关于健全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探讨。第三部分是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基础理论探析。包括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征,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内容以及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是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负责矿山安全的监督管理主体和被监督管理主体在矿山安全生产中由于违反与矿山安全有关的行政法规范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是违反与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法规范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不是违反其他部门法。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涉及面较广,这些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包括监督管理主体、监督管理人员、被监管者等等。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关是多样化的,不仅仅限于司法机关,还包括权力机关,专门的审计、监察机关。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内容包括监督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及作为被监管者的矿业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包括监管主体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监管人员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以及作为被监管者的矿业经营者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第四部分是我国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事实上,我国关于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法律规范是比较多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条例》,还有地方法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局和监察局行政规章,刑法中也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及其刑罚的明文规定。而我国对矿山安全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一般都是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中。我国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行政法律责任的设定不够合理的问题、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的问题。其中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包括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相关法律的位阶较低以及法律法规之间的交叉混乱。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设定不够合理的问题包括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较简单,监督管理者的责任不明、权责不匹配以及监督管理者与相对人之间的责任不平衡。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的问题包括归责原则不明确、事前责任追究机制的缺乏以及事后责任追究机制的不健全。第五部分是健全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探讨。首先是深切认识健全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重要意义,这是落实宪法规定的人权保障所必须的。生命高于一切,近年来我国频发的矿难在夺去许多矿山工作者生命的同时,也将对矿山工作者的生命安全予以切实保障的问题摆在了世人面前。安全生产事故是对人权的严重侵害,严重违背宪法的人权保障精神。因此遏制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使矿工免受身体和生命的损害是落实宪法规定的人权保障精神所必须的。而健全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就是为遏制矿难的频发。同时健全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紧迫需要。和谐社会是我们近年来一直倡导的主题,但是接二连三的矿难总是给这一主题带来不和谐的声音。每次矿难后是矿业工作者生命的丧失和身体的损害还有无数家庭的支离破碎。建设和谐社会首先是人的生命和人身安全的保障问题,如果连最起码的生命和人身都无法得到保障,那么和谐社会只是空谈而已。其次是针对我国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而研究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健全,包括完善相关立法、合理设定行政法律责任、健全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完善相关立法包括,健全法律法规、提高相关法律的位阶以及清理法律法规。合理设定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的增加、监管者与相对人之间的责任的平衡以及监督管理者责任的明确。健全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包括明确归责原则、事前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以及事后责任追究机制的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