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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东西方都得到了充分研究与运用,而调解在我国更是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法院调解作为调解的一种类型,既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及建国初期得到了肯定与发展,更在当前社会矛盾频发、诉讼爆炸的形势下再度勃兴。但是必须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这项制度在高效解决纠纷,有效消解社会矛盾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弊病,这些弊病有的是立法上的,有的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在理论上也有诸多问题需要研究、澄清。本文就是从法院调解与司法调解等概念的混用谈起,对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剖析,力求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能够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为我们对法院调解制度的研究添砖加瓦。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由四个部分组成,共约两万五千字。第一部分为法院调解制度概述。首先通过对学术界有关法院调解、司法调解、民事诉讼调解、诉讼调解四个易混淆概念的剖析比较,廓清了各个概念的内涵,证明了用法院调解概念更具科学性,继而论述了当前我国法院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为下文论述做了铺垫。第二部分是法院调解制度存续发展的合理性证成。本部分在对现代法院调解制度历史沿革进行深入考察的基础上,论证了法院调解制度之所以能够在我国得到传承和发展,是有着深刻原因的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原因和调解制度具有的内在价值这一原因。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在前面两个部分的基础上,本部分结合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现状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揭示出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为下一部分的论述做了铺垫。第四部分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在第三部分揭示的问题的基础上,对症下药,提出应当正确对待调解与判决之间的关系,并且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逐步建立“调审分离”机制、进一步完善保密原则、摆正审判和调解的位置,避免走极端、严格贯彻自愿原则,杜绝强制调解、加强各地调解机制改革探索的统一规范和引导、加强调解人员的调解能力与技巧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