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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个人发展的最基本权利,是公民生活权、政治权、劳动权、工作权及参加一切社会活动的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宪法学界对受教育权的研究已经相当丰富,并认识到教育平等权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以农村学生为主体的教育平等权研究并不多见。本文将目光锁定在农村学生身上,试图为他们教育平等权的宪法保障找到实现的路径。本文首先对教育平等权的基本理论进行概述。分析了教育平等权的含义,指出其具有人权与公民权两个方面的属性,并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受教育机会均等;享受国家教育资源均等;差别待遇及对弱势者的补偿。在我国,农村学生的教育平等权受侵害相当严重,主要表现为城乡基础教育资源分配不平等、在城市的民工子女入学机会不平等及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不平等。在此基础上指出,农村学生受教育权的不平等状况不符合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的精神。本文在第二章通过对外国宪法规范和国际人权公约的分析,发现教育平等权已是各国宪法明确规定的权利,各国在权利的享有主体方面、免费义务教育的规定方面及差别待遇、禁止歧视的规定方面都是值得我国宪法借鉴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仅有书面的宪法规定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有切实可行的违宪审查制度来保护。本文在第三章着重选取了美国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和“移民子女学费案”来分析美国的教育平等权司宪实践。在此基础上,比较了中国的问题。当然中美在教育权领域的不平等表现是不同的,但这并不妨碍进行比较和借鉴。因为美国的这两个案例分别以种族、居留身份作为差别待遇的标准,而中国城乡学生的差别对待是以户籍身份作为标准,都是因出身或身份遭受歧视,因此都是违反了了国际人权公约关于平等教育权的基本精神。同时也是违背了教育平等权的本质。因为按照平等权的基本原则:“相同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不得进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或歧视。在前三章的基础上,本文在第四章指出了实现农村学生教育平等权的路径。第一,立宪思想上强化平等理念,认清平等权在人类社会中具有的重要地位,从而在立法中贯彻教育权平等原则;第二,修改宪法中与平等权精神相悖的条文,并使平等权的一般要求与禁止歧视条款结合起来;第三,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对农村学生实施行政上的倾斜性保护;第四,建立宪法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