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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引言和三个部分组成。 引言介绍了牵连犯理论一直面临着的存废之争,指出牵连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形态,应该受到人们的关注。 第一部分主要探讨了牵连犯的概念、特征和本质。文章认为,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某一故意犯罪,在实现这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过程中,采取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一种特殊罪数形态。牵连犯的特征表现为主、客观两个方面,这些特征体现了牵连犯的本质——牵连关系。对牵连关系的判断,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折衷说。 第二部分讨论了牵连犯认定中的几个问题。牵连犯与吸收犯、连续犯、想象竞合犯、结合犯易发生混淆,应对它们加以区分。牵连犯仅存在于故意犯罪之中,且目的罪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作为故意犯罪,牵连犯也有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多种犯罪停止形态。 第三部分论述了牵连犯的刑事责任。追究牵连犯的刑事责任,宜采取“从一重重处断”原则,即在牵连犯的重罪法定刑范围内从重处罚。在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中,人们对牵连犯未达成一致意见。牵连犯刑事责任还受其他一些因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