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近代律师制度初萌于晚清,历经民初的酝酿与尝试,至北洋政府时期得以正式发轫与实施。当时的内部社会环境已经培育了某些接纳律师制度的因素,但这些社会因素还不足以促使律师制度的自然发轫。领事裁判权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律师制度最终建立。因此,近代中国律师制度是中国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畸形产物。其设立宗旨并非单为清除内部积弊,废除领事裁判权似乎才是制度设计者的最高追求。相对先进的制度与相对落后的社会环境必然会产生激烈的冲撞与融合。本文旨在以北洋政府律师制度产生的社会动因与实施效果为主要视点,总结北洋政府律制度的经验与教训,以期对当前面临的制度移植与效率优化这一问题有所裨益。 本文正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作者以当时的国内、国际环境为着眼点,探讨了北洋政府律师制度产生的社会动因。首先,清末与民初的政治改革为律师制度的确立搭建了平台;经济发展为律师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经济基础;西政思潮的传播为律师制度的产生提供了智力支持。其次,外部危机,尤其是领事裁判权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北洋政府律师制度的最终建立。 第二部分,简要分析北洋政府律师制度的具体内容。北洋政府律师制度是以民国元年的《律师制度暂行章程》为主要内容,经过多次修改与补充,到北洋政府末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其内容主要涉及律师资格、律师执业、律师义务、律师惩戒以及律师公会等方面。 第三部分,对律师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由于律师制度本身的先进性,律师制度实施促进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律师在华洋讼案、收回领事裁判权、参与进步事业、人文关怀及其对民众的法律援助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然而由于维系律师制度健康发展因素的缺失,律师制度不可避免地带有局限性,当时民众对律师制度提出了质疑。 第四部分,对限制律师制度实施效果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北洋政府的政治环境、法制环境、经济环境,以及“黑律师”、诉棍和素质低下的律师的存在是律师制度实施效果不佳的主因。 本文在结语部分通过对北洋政府律师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从而对律师制度移植与效果优化问题提出三点思考:其一,先进的制度必将推动落后社会的近代化进程;其二:法治理念与信仰是律师制度效果优化的前提;其三,制度移植与内部环境改造必须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