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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国反倾销法是建立在“倾销有害”论的基础之上,而WTO反倾销协议承袭了这种论调,虽然前后经过几次修改,但依然没有走出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子。这种贸易保护主义所具有的隐蔽性以及某种程度上的合法性(WTO允许各国采取反倾销措施保护国内工业)给各国频繁运用反倾销措施保护国内工业提供了便利,世界贸易大战愈演愈烈,国际经济秩序遭到严重的破坏。如何在国内工业利益及国际经济秩序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成为近几年来法学理论界热烈讨论的一个话题,为此,理论界提出了种种设想和方案,其中增设“公共利益”条款成为倍受欢迎的方案之一,且在实践当中得到了一定范围的适用。本文即围绕“公共利益”展开论述,并对其在反倾销法当中的原则地位予以强调分析,尝试性地提出了一整套实体规范及程序规范。 第一部分运用案例分析法引出问题,即“公共利益”在反倾销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及现实意义。 第二部分从法律的价值分析入手,对WTO反倾销协议的实质进行了深入地剖析,指出其“贸易保护主义”实质,并揭示出正是这一实质导致了反倾销法的价值上的失衡。 第三部分针对WTO反倾销协议的价值失衡列出了几种补救方案,通过比较分析几种方案的可行性得出结论——“公共利益”是平衡价值的合理措施。 第四部分阐述本人的观点,即提出应还“公共利益”应有的法律原则地位,并对该原则的立法体系(包括实体规范及程序规范)作了尝试性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