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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一带一路"系统工程的顺利发展,我国应积极寻求同沿线国家的战战略对接。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十年来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我国的国家角色也悄然发生了转变:从资本输入国转变成兼具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的双重属性。因此在进行顶层设计的过程中既要为中国企业走出国门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同时也要致力于营造良好的国内投资环境,以激励沿线国家的资本更多地流向我国。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是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纠纷的一个国际性、专业行机构,在国际社会中得到普遍的认可,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心的不断发展,目前,“中心”(ICSID)受到各国投资者的信赖,成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对于ICSID管辖权扩大问题的相关研究,虽然我国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但也得出了一定的成果和结论,据此本文作者采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实证研究、以及归纳演绎的研究方法整理中外学术资料和仲裁庭晚近审结的案例。结合仲裁庭确实存在管辖权扩大现实趋势,深入分析了仲裁庭扩大管辖权的方式。《华盛顿公约》第23条至27条的规定是ICSID取得管辖权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管辖权的条件以及管辖权效力上的排他。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国际投资纠纷往往通过仲裁解决,并且分析过往ICSID审结的先例,不难发现大部分的纠纷当事人围绕管辖权问题产生了不同程度上的争议。理论上认为:ICSID行使管辖权管辖权应当同时具备:当事人适格,争端类型适格,以及争端当事人书面同意这三方面要件。即使,《华盛顿公约》当中对于仲裁庭的管辖范围给予一定的限制,但是仲裁庭对于其受理的纠纷,往往通过扩大解释的方法,使其管辖权适度扩张;随着仲裁庭不断升级扩大其管辖权,其已经成为国际法上的独立主体,各主权国家应当对此局面予以足够重视和研究,本文亦寻找其中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