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实证研究

来源 :浙江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mh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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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一直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实证数据显示,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号指导性案例首次公布以来,关联公司人格否认案件数量在司法实践中迅速增加;从总体否认率来看,关联公司人格否认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否认率较低;从受理时间来看,关联公司人格否认案件数量更是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从地区分布来看,关联公司人格否认案件更多的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从法院级别来看,高层级法院对人格否认的适用态度更为谨慎;从审级分布来看,人格否认案件的上诉率较高且不同审级的否认率和改判率相差较大;从组织形式来看,案例中所有的关联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从关联公司类型来看,姐妹公司的占比最大,其次是有股权关系的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和无股权关系的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在人格否认适用要件方面,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以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为标准的三要件模式;人格否认理由也已经基本确定为财务、人事和组织机构三方面混同;裁判依据方面,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援引《公司法》第3条、第20条第3款、第64条以及《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进行审判,甚至还有部分案例直接参照第十五号指导性案例直接审判;举证责任方面,目前关联公司人格否认案件的举证责任大多由原告债权人承担。  虽然当前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制度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达成了初步共识,但在适用标准、裁判依据和举证责任三方面问题上仍然存在着问题。在适用标准上,因果关系要件和主要要件能否适用存有争议,适用情形中的财务、业务和组织结构混同虽然已经得到了认可,但对于这三方面具体内容以及三者如何适用的问题仍然观点不一;当前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立法存在缺位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裁判理由不尽相同,当前不存在任何其他具体的关联公司人格否认规定和解释;举证责任分配上,当前司法实务中仍然沿用着“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模式,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模式解决应对关联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债权人举证难的问题。  考虑到中国长期以来受大陆法系影响,而人格否认制度具有强烈的判例法色彩,对法官的自由心证水平要求较高,因此若不将抽象化的规定具体化恐难以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落地生根。基于此,为实现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统一,应对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对象明确化、适用标准类型化以及举证责任具体化。在适用对象上,在原先股东的基础上扩大到实际控制人;在适用标准上,增加因果关系要件,对三大混同情形和自由心证标准予以明确,以增加裁判的可预测性;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通过建立初步证明责任和进一步证明责任,同时区分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对举证责任制度进行标准化的规定以缓解债权人举证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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