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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是一种基于信任而委托他人管理财产的法律制度,作为英美法系下的一种特殊的财产制度安排,以其特有的财产管理方式,逐步发展成为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2001年4月21日,我国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成功将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移植进来。八年来的实践告诉我们,我国信托立法中对信托公示制度规定的缺失,直接影响了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推广与发展。在21世纪科学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对信托公示制度特别是不动产公示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已是迫在眉睫,否则将影响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影响我国经济建设和金融市场。《信托法》已植入信托制度,对提出不动产信托登记采登记生效主义,但仅有第10条的原则性规定,对有关信托财产权的归属问题较为模糊、不动产信托公示效力模式有待修正、而且没有相关具体操作配套程序,存在过于简单和含糊并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如果此种尴尬长期无法解决,势必影响现已引入的信托制度应有的作用之发挥。本文在阐述信托登记制度缘由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信托登记与物权登记的关系,借鉴相关大陆法系国家的最新经验,结合我国现行信托法律法规,设计出我国信托登记体系的基本框架,并提出为建立我国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的相关理论建议,初步提出不动产信托登记的构建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