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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思想史上,曼德维尔、休谟、斯密和凡勃伦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他们从不同地侧面触及到或者探索了当欲望和自利,也就是经济性自利从传统的意识形态和制度束缚中解放出来之后,一个得体的商业社会具有何种形象、如何可能并如何构成的问题。曼德维尔最早系统性地为人的占有性激情和欲望进行辩护。他抨击了传统的关于奢侈、节俭和美德的经济意识形态,雄辩地指出欲望、奢侈以及财富上的炫耀和攀比才是推动勤勉和劳动分工,从而经济增长和经济繁荣的不可或缺的动力。相反,完全禁欲式的德性一方面无助于经济增长和财富的创造,另一方面也不符合人性之自然。在曼德维尔看来,人的激情和欲望凌驾于理性之上,从而前者而非后者才是社会的基础。不过,曼德维尔也发现人的心灵并不因为激情凌驾于理性而成为无政府状态。在曼德维尔看来,尽管人的所有激情和欲望都是自我中心的,但是骄傲和贪欲这两种非常特殊的激情的结合,为人提供了一种新的社会性,进而使得社会秩序成为可能。从而,在将现代社会看成是按照激情的冲动而行事的个人之集结的前提下,曼德维尔发现了激情和欲望相互制衡和自发调节,社会通向稳定和繁荣的机制。在接受曼德维尔关于商业现代性和人性的诸多观点和立场的基础上,休谟以更为鲜明乐观的态度以及富有历史性的视野为商业社会和奢侈进行辩护。他强调商业和奢侈作为文明化的力量在道德、经济和政治等诸方面的正面影响。不过,休谟并不仅仅停留在参加奢侈的论辩之上,在《人性论》等著作中体谟抓住陌生人和财产这两个商业社会的典型特征,建设性地思考了商业社会的制度和情感支持的问题。在休谟的基础上,斯密更为系统地处理了商业社会的情感和制度支持的问题。斯密建立了一个系统的以合宜性为中心的商业社会伦理学。而当合宜性与激情的具体性质、商业社会的情境、人之为有限存在的根本处境相结合的时候,一个以正义而非仁爱为组织原则,并褒赞勤勉、审慎等常民之德的商业社会的实践体系得以确立。这一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回应和调和了之前哈奇森和曼德维尔各自提出的偏于极端的伦理学,在前者的偏向于无我的伦理学和后者偏向于唯我的伦理学之间找到了中道。在斯密看来,合宜性以及合宜性在商业社会中的具体体现也就是交换正义的原则,构成了人与人之间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和欲望的伦理原则。在《国富论》中斯密重点关注的则是能够协调和利用人的自利,并且兼容不同个人或阶层彼此分歧的利益的公正和有效的商业制度。这一公正和有效的制度就是斯密的自然自由体系,这一体系不仅能够有效地促进经济增长,而且可以公正地对待相应的利益攸关者。从而,斯密从微观经济伦理学和宏观经济伦理学两个方面对人的欲望和自利进行了限制。在斯密看来,在微观的经济伦理以及宏观的体现了正义和公正原则的自然自由体系的限制之下,一个繁荣而和谐的商业社会是可能的。但是,晚年的斯密发现自然自由体系面临着内在于人性的问题的威胁。斯密注意到,在一个占有性本身被释放的社会中,个人在占有欲上的适度将变得极为困难;相反,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被引向奢侈、不受限制的占有以及偏离既定的伦理规范。从而,斯密试图通过提出某种实践道德论来适应于商业社会的新动向。然而,无论是对高级审慎之德,还是对低级的审慎之德,斯密都没有给出充分的说明。总而言之,斯密的和谐的商业社会建立在温和的欲望和自利之上。而一旦当欲望和自利变得过度膨胀,斯密所寄予的那种商业社会的合宜性就将面临普遍的威胁。斯密晚年实际上已经发现:原本被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所普遍认可的欲望、自利与勤勉、生产性劳动以及节俭之间的牢固纽带将会遭受过度膨胀的欲望的冲击。承接斯密晚年关于过度膨胀的欲望以及炫耀性消费的上行下效所带来的种种问题的关怀,凡勃伦继续讨论了财力攀比和炫耀性消费在资本主义体系中所造成的问题。凡勃伦注意到,相应的实践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普遍流行,推高了整个社会的欲望水平,并使得金钱文化和相应的价值感侵入到其他原本与金钱无涉的领域中。而有闲阶级为了获得进行炫耀性消费而必须具备的财力基础而形成的掠夺性经济品格也通过示范性效应,传播到整个社会。和斯密一样,凡勃伦实际上注意到在有闲阶级制度的影响之下,对财富的欲望未必和勤勉、生产性活动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简而言之,凡勃伦注意到了其所处资本主义时代的物欲横流,为了财富而不择手段等诸多弊端。在此背景下,他希望建立一个人的建设性本能能够充分地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然而关于这样的转变如何可能的问题,和晚年的斯密一样,凡勃伦同样没有给出富有建设性的回答。总的而言,曼德维尔更大程度上扮演了欲望和商业现代性的解放者的角色,使得欲望和自利成为现代社会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承认的因素。而休谟、斯密、凡勃伦这三者则试图将人的欲望和自利纳入到一个伦理的体系之中。四者的作品共同构成了对商业现代性的伦理规划。而其理论上的努力,尽管未尽全功,对现代社会仍然具有很强的启发和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