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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经历1999年的事务所脱钩改制后,截止2010年7月1日仅有36%的事务所采用普通合伙制,其余大部分都采用有限责任制。正是这一组织形式,使得一些事务所执业质量低下,严重影响审计质量。为使我国内资会计师事务所尽快做大做强,2010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2]1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同时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12月31日前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翌年4月财政部又发布了《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实施细则》等规定、通知以支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此次改制。在介绍相关背景后,首先,分别回顾和梳理了国内外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之后经济后果和会计师事务所客户选择方面的文献;其次在前述文献的积累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三个假设,检验会计师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制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后由于诉讼风险、审计风险等风险的增加对审计质量、审计收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等经济后果的影响.最后,通过实证验证上述假设,并将风险的替代变量更换后进行稳定性检验,其结果与实证结果一致。根据实证结果提出相应建议等。本文采用的是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方式,以2009-2014年最先改制完成的9大会计师事务所所审计的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后基于风险控制视角的经济后果的研究。得出如下结论:本文总结出了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风险控制的路径。基于“审计需求的保险理论”,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后,为了弥补这一组织形式改变所带来的增大的信息风险,会计师事务所极有可能以提高审计收费达到弥补风险的目的;同时,为了有效规避这一风险,会计师事务所的另一个路径即是提高审计质量;根据“风险报酬理论”,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后,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相同的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及执行业务的合伙人所面临的风险都加大了,事务所为弥补新增加的审计风险会提高审计收费;基于“按质论价理论”,在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后,诉讼风险加大,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中一种路径即是提高审计质量。根据按质论价理论,质量的提高应该带来价格的提高,即审计质量的提高带来审计收费的提高;基于“客户关系管理理论”,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后,组织形式的改变带来的是会计师事务所中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改变为应对此项风险的加大,会计师事务所一个控制风险的路径就是更加慎重筛选所承接的客户。本文的主要创新点:(1)本文第一次以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后,风险的加大为切入点,研究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后的经济后果。风险包括本审计单位的经营风险、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师执行审计时的审计风险、诉讼风险等等。现代审计已发展至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并且日渐成熟,可见风险在审计师执行审计工作中的重要性。以往会计师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制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经济后果研究大多以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或法律责任为切入口,笔者认为这不够准确,没有深入挖掘至根本影响因素。同时本文加入风险替代因素与会计师事务所乘积的交互项来更好的验证本文的假设。(2)大部分的学者在研究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对事务所的影响都仅仅局限在审计质量,或者审计收费。至今还无人站在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后其自身进行风险控制的角度进行分析研究。本文通过研究,不但将审计质量、审计收费囊括其中,还挖掘出了一个新的风险控制渠道——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前后对客户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