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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责任作为特殊的侵权赔偿责任,是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而逐渐产生的。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严肃执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生产力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发展,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国家赔偿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距今已有十个年头。十年来的贯彻实施,在保障人权以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方面都作出了贡献。但在肯定这部法律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客观而清醒地看到,由于这部法律在立法上存在的一些瑕疵,以及由于社会各个层面对于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等因素,导致了这部法律在十年的实施过程中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本文作者从国家刑事赔偿制度的发展和归责原则、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刑事赔偿程序以及国家刑事赔偿标准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了国家赔偿法在立法上存在的一些瑕疵以及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首先,从国家赔偿法的总则来看,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违法归责原则无法涵盖整部法律,由此引发了在司法适用上的不统一,突出体现为在刑事赔偿范围方面的认识不一,本文对当今世界上比较典型的三种归责原则进行介绍和分析,发现仅少数国家采用单一的归责原则,因单一的归责原则难以解决复杂的侵权责任问题,而是实行归责原则的多元化,很好的解决了现实中的一些疑难问题。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违法归责原则过于单一,无法涵盖整部法律,由此引发了学术界的争论,给司法人员执法造成了困惑。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以违法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归责体系,完善我国刑事赔偿归责原则;其次,国家刑事赔偿范围规定过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已经逐渐体现出了这部法律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相适应,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侵害却得不到一丝赔偿,如精神损害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第三,从我国刑事赔偿程序规定来看,本身设计就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未能体现程序的公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自身的违法侵权行为进行确认,很明显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符合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破坏了程序中立性原则,难以保证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对于受害人而言,无疑是不公正的,笔者认为应取消现行的刑事赔偿确认制度。二是,刑事赔偿程序创立的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没有自己的特点,不是诉讼程序,但又拥有部分诉讼权力,造成本身自相矛盾,因此难以处理好刑事赔偿案件,应将决定程序改为诉讼程序;第四,国家赔偿费用编列不到位、赔偿义务机关支付难、财政部门核拨赔偿费用难,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赔偿标准过低,不利于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中外赔偿标准的比较和广泛了解社会的普遍舆论,提出设立精神损害赔偿,提高对死亡赔偿和错误羁押赔偿的标准。正是基于上述一些问题及立法瑕疵,使得这部法律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并没有达到或者完全达到立法者的预期目的,也使得这部法律并没有象立法者设想的那样获得大众的认可。只有正视问题和矛盾,并设法科学、合理地加以解决,才能体现这部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立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范执法实践,执法实践又反过来对立法完善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通过执法实践可以发现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主要缺陷或者不足之处。本文作者从国家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刑事赔偿范围、刑事赔偿程序以及赔偿标准四个方面简述了作者对于修改和完善国家赔偿法的几点思考。期望通过本文抛砖引玉,能够真正引发人们对于如何修改和完善国家赔偿法的一些思考,使得这部法律能尽快被加以修改和完善,成为一部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逐步减少冤狱的发生,减少赔偿争议的发生和缓和受侵害公民的非正常上访活动,为建立和谐社会提供法律制度方面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