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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众多法律关系的集合体,在公司终止阶段,这些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将发生利益冲突,不同的利益主体往往会利用各自的优势地位在公司终止时侵害其他主体的利益。因此,必须保障公司终止后,各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得到公平有序的安排。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就是为了实现上述目标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清算的直接目的是终止公司的法人人格,在实质上,清算的目的应是对债权人利益、股东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为实现上述目标,是通过规定一系列严密的程序来完成的。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对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是对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概述。通过分析不同学者的定义,认为公司非破产清算是指处理因破产、合并或者分立原因以外解散公司的各项未了事务,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结束其内外一切法律关系,最终消灭公司法人格的法律行为和程序。在类别上,公司非破产清算主要分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一些国家立法还将法定清算划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公司非破产清算与公司解散、公司终止和公司破产清算既存在一定的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的价值在于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部分是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清算中公司是否具备相应民事主体资格,关系到对债权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保护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各种学说和实践中的作法,认为清算中公司是解散前公司的延续,仍然具有法人人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可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第三部分是对清算人制度的论述。在整个清算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主体是具体负责清算事务的清算人。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详细论述了清算人的法律地位、清算人的确定规则和清算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部分是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本文以主体为类别,区分公司、清算人和股东,探讨公司解散后的责任承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