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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是中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在当前外资并购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外商以控制我国企业作为其并购目标,试图把我国企业作为其加工厂或分支机构,进而作为其实现全球战略目标的一个附属工具。外资并购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外商、中方目标企业、目标企业股东、劳动者、国家等多种主体利益博弈的过程,尤其是外商控股股东和中方中小股东利益博弈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中小股东相对于外商特别是外商控股股东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具体表现在:在外资并购前,中小股东在并购信息的获取、并购的决定权上处于弱者地位;在外资并购过程中,中小股东在资产评估、股份价格的确定、并购过程的监督、挤出并购以及反并购中也处于弱者地位;当外资并购结束后,在通过法律途径救济其受损害权益方面仍然处于弱者地位。中小股东的这种弱者地位是多方面原因共同促成的,既有中小股东自身的原因,也有外商投资者和控股股东方面的原因。基于中小股东弱者地位,外商投资者或控股股东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完全无视中小股东的权益,甚至不惜损人利己,肆意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为了维持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充分调动中小股东的投资积极性,必须通过制度上的设置,改变外资并购中中小股东和外商投资者、控股股东之间事实上悬殊的地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在外资并购中的合法权益。经济民主理论、实质平等理论以及法保护弱者的基本精神为改变外资并购中中小股东的弱者地位提供了理论支持及路径选择,即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创设和安排在外资并购中对中小股东进行“偏重”保护,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国外立法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形成了许多卓有成效的特别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制度,如英国创设了强制收购制度、禁止阻挠规则;美国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完善的市场监督和监管体系以及强有力的自律系统;德国强调在外资并购的过程中对中小股东的全程保护;欧盟出台专门的法律文件特别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等,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面对我国外资并购中中小股权权益严重受侵害的现实,本文对我国外资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了反思。我国现行外资并购法律制度在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方面存在很多的问题:从宏观方面来讲,我国外资并购专门立法几乎忽视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其他相关立法,立法层级低、权威性不够;监管体系不健全;中介机构不发达。从微观方面来讲,股东决议制度不够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存在不足;董事信义义务规定的过于原则,且无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可操作性不强;民事赔偿责任的缺失;未明确异议股份价值的评估方法等等。对外资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国国情,本文建议构建一个包括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三层法律制度体系,真正为外资并购中中小股东撑起法律的“保护伞”。具体而言,在事前预防法律制度完善方面,可以从改善企业股权结构、发展机构投资者、提高独立董事的比重并细化其分工等方面着手进行完善;在事中控制法律制度完善方面,着重从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创新股东投票机制、完善股东决议制度、引入专家审查机制、强化收购方的义务、强化董事的信义义务、完善异议股份的价值评估等方面进行完善;在事后救济法律制度完善方面,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强化股东权益保护机构、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及其实现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