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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违宪审查制的国家中,有关平等权的解释和案例都积累了相当的数量。然而在中国,由于《宪法》不具有司法效力,导致应有的规范研究严重缺失,本文致力于填补这一研究空白。作者试图以德国《基本法》上的平等权为参照系,来参与我国学术界对相关问题的已有讨论并对我国《宪法》规范做出解释。选取德国《基本法》作为参照系的原因有两个:第一,国内关于德国宪法理论的介绍稍嫌不足,作者借本文的写作机会可以为学术界补充相关领域的一手资料;第二,同为发达宪政国家,德国《基本法》上平等权的具体规范形态与美国《宪法》中的条文相比,与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规范在文字上更相近,在这个意义上德国可资借鉴的学术资源较多。本文的结构安排为:先对德国《基本法》上的平等权作介绍,再对我国《宪法》上的平等权规范进行逐条解释,包括一般平等权条款和男女平等权条款。解释我国《宪法》时采用的解释方法为传统的目的解释、系统解释、文义解释和历史解释。文章共分为四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在第一章中作者介绍了研究主题的意义、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国内已有研究成果。在第二章中作者首先梳理德国从《魏玛宪法》到《基本法》时期平等权规范的演变,再介绍《基本法》上的一般平等权条款理论、男女平等权条款理论、和禁止歧视条款理论。对每个条款的介绍包括其在《基本法》上平等权规范框架中所处的位置、权利义务主体、权利内容、和正当化标准。在第三章中作者首先梳理平等权规范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四部历史性宪法文件中的演变,总结其中呈现的共性与差异。然后,作者对我国现行《宪法》中的平等权相关条款做了甄别和整理,初步确定了我国的平等权规范框架。其后,作者分析了我国《宪法》上的一般平等权条款和男女平等权条款的规范内涵,在对我国关于一般平等权的现有理论提出批评的同时对男女平等条款作了规范解释。最后作者指出了我国宪法研究存在对平等权审查标准关注不足的缺陷。在第四章中作者总结了对我国《宪法》上的一般平等权条款与男女平等权条款进行规范分析后得出的主要结论:《宪法》上的平等权规范不包括第4条第1款的民族平等、第5条第5款的禁止特权;《宪法》上的特别平等权仅包括男女平等权,选举平等和宗教信仰平等不是特别平等权;平等权是否属于宪法原则的争论意义不大;《宪法》中的平等是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共同体,二者并非主辅关系;平等权包括立法平等;男女平等不绝对禁止以性别作为区分标准;男女平等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宪法上的自由权;国家有义务在公私领域对女性进行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