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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执法就是行政主体针对同种情况,有的作为,有的不作为,没有同等对待全部法律事实以致侵犯公民平等权的法律现象。如同“有案必破”只是司法机关一厢情愿的法治理想一样,似乎完全杜绝选择性执法同样只是一个美丽的童、话。但从人性尊严考虑,本文主张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遵循平等原则,即禁止恣意原则、行政自我拘束原则和行政执法一致性原则,以尽量控制选择性执法的发生。为此,本文试图从社会心理学的场域理论视角分析执法者选择性执法的原因,以找出因应的治理选择性执法的措施,并旨在从平等权的视角解决同种情况下的选择性不作为问题,以利于行政不作为的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相关人从平等权入手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本文除导言外共分四章。第一章,选择性执法的一般理论。选择性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多种原因针对同种法律事实有的作为而有的不作为的法律现象。它是行政执法中诸多“同种情况不同对待”中的一种,是关于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以致不平等对待的问题。选择性执法既发生在羁束行政领域也发生在裁量行政领域。选择性执法是不同于行政裁量、运动式执法等的法律概念。它指涉的法律现象具有自身的特征:一是概念本身包含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独立的行政行为;二是表明执法对象不完全;三是行为或者不行为的行政决定不一致。它不涉及行政裁量的选择裁量,但涉及行政裁量的决定裁量。但与行政裁量不同的是,它还包括了行政主体在没有决定裁量权即羁束规定必须行为情况下的不作为,所以,其外延比行政裁量要宽。由于选择性执法是一个在比较语境下使用的概念,其本身包含两个或者多个独立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可以分为两类,即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其中,选择性作为一般具有合法性,例外的情形下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选择性不作为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章,选择性执法的成因分析。鉴于行政执法是由具体的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人去实施的。因此,本文借助社会心理学的场域理论,解剖选择性执法的成因。执法者因为受到真实和想像中的权力场、经济场以及法律场的影响,而作出不一致的行政决定。其中,行政权的政治性、行政执法成本的稀缺性、行政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成为执法者选择性执法的主客观原因。除此之外,特定的情景,比如行政相对人的自然属性或者社会属性以及执法者的个人属性都可能外化为不同的认知、情绪、情感而选择性执法。第三章,选择性执法治理的一般理论。选择性不作为对人权和法治都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治理。本文主张以人性尊严理论作为治理选择性执法的理论基础。在剖析行政法的平等原则的内涵的基础上,提出行政执法一致性原则。第四章,治理选择性执法的具体途径。治理选择性执法的核心任务是控制行政不作为。本文主要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层面探讨选择性执法的控制。一是分别就不同原因产生的选择性执法从立法和行政两个层面提出因应性的治理措施;二是探讨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相关人如何救济因选择性执法损害的权益以对选择性执法进行司法控制。选择性执法的实质是“行政不作为、违法失职。”选择性执法的司法救济主要就是救济行政不作为、违法失职等而引发的不公平问题。选择性执法侵犯的利益可能是私人利益,也有可能是公共利益。鉴于此,本文主张选择性执法的司法救济应是以行政自益诉讼为主、公益诉讼为辅的主观诉讼。选择性执法司法救济的权益包括:平等权及公共利益、平等权及个人其他权益、信赖利益等等。选择性执法司法救济的诉讼请求包括:课予义务之诉、确认之诉、撤销之诉以及赔偿之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