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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与世界经济的深度融合,对外直接投资开始进入了黄金增长时期,而对“一带一路”国家或地区的直接投资更为我国带来了重大机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不仅有着较大的市场规模,而且经济与我国高度互补,具有广阔的投资前景和较大的发展空间。因而在当前“一带一路”建设逐步落实的关键时期,探索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最佳实践,分析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国家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影响因素,已日渐成为现阶段急需深入研究的重要和热点问题。对这一问题的探索既可以弥补和完善我国对“一带一路”国家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学术研究领域成果的不足,又可以为优化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国家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提供科学合理的对策方案。本文基于商务部统计的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名录和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从国家和企业两个层面,研究了中国对“一带一路”国家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问题。第一,本文梳理了国内外关于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以及中国对“一带一路”国家直接投资的相关理论和实证研究,分析了中国对“一带一路”国家直接投资的发展状况、风险以及区位分布等方面的特征,并构建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理论模型。第二,国家层面。本文对中国在“一带一路”国家直接投资区位选择国家层面的研究结果表明:双边投资协定和东道国特征因素均对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的投资选址有着重要影响,且双边投资协定还能对东道国特征因素所产生的影响发挥调节作用。(1)双边投资协定能够降低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直接投资的风险和可能遭遇的损失,所以对引导我国企业选择到签约国投资有着重要影响。(2)东道国良好的政府治理为外国投资者创造了稳定的营商环境,对吸引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具有着显著的正向影响。(3)政治环境是影响“一带一路”内东道国吸引外资的一个重要因素,良好的政治环境对我国在“一带一路”国家的直接投资区位选择也有着显著的正向影响。(4)“一带一路”内东道国的基础设施对我国企业选择到该国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系数为负值。这主要是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多数国家的基础设施比较薄弱,有着较为广阔的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和需求空间,为我国企业投资提供了良好机遇。(5)自然资源对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直接投资的影响系数也为负值,这可能是由于受到“一带一路”内部分资源禀赋较好的东道国资源开放度的限制以及“资源诅咒”等因素的负面影响所致。排除以上两点因素的影响,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依旧支持“自然资源禀赋越丰裕,对我国企业进行直接投资的吸引力越大”的观点。(6)从交互项的结果来看:(1)由于双边投资协定的存在,“一带一路”内东道国政府治理水平的改善对吸引我国企业到该国进行直接投资的促进作用一定程度上被弱化。(2)双边投资协定的签订对于政治环境对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东道国进行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影响上没有明显的调节作用。(3)双边投资协定的签订增强了“一带一路”东道国巨大的基础设施需求市场对我国企业选择在该国进行直接投资的促进作用。(4)双边投资协定加强了丰裕的自然资源对我国资源寻求型企业对“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吸引力。第三,企业层面。本文对中国在“一带一路”国家直接投资区位选择企业层面的研究结果表明,企业自身的特征因素(生产率异质性和所有权异质性)不仅对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和非“一带一路”之间进行投资区位选择时有着不同的影响,对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内部的不同区域之间进行投资区位选择时也发挥着不同作用。(1)企业的高生产率优势对于促进我国企业选择到“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不大。但却能显著地促进我国企业对非“一带一路”国家的直接投资和同时对“两类国家”的直接投资。(2)与政府关系越近的企业,越有更大的可能选择只到“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或选择同时到“一带一路”和非“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而对于选择只到非“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则不显著。(3)对于国有企业来讲,在生产率TFP上较低的企业反而有着更大的可能性选择到“一带一路”国家进行投资;而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讲,在生产率TFP上较高的企业才有更大的可能选择到“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4)在对“一带一路”国家内部各区域进行投资时:(1)生产率水平较高的企业,有着更大可能选择到东盟、中亚和独联体三个地区进行投资,而选择到西亚北非、南亚、中东欧三个地区进行投资的企业则受到生产率水平高低的影响不大。(2)与政府关系越近的企业,越有更大的可能投资到“一带一路”内部的西亚北非、南亚、独联体三个地区,而与政府关系较远的企业则投资到“一带一路”内部的中亚地区的可能性更大。(3)与政府关系的远近程度对我国企业到“一带一路”的东盟和中东欧地区投资所产生的影响不大。最后,本文总结了研究结论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政策启示:(1)注重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高标准双边投资协定,并完善相关条款。(2)完善对“一带一路”国家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以弥补双边投资协定功能的不足。(3)加快推进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4)加快对“一带一路”沿线“资源诅咒”国的多样化直接投资,以促进当地投资产业的多样化。(5)提高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6)加快民营企业对“一带一路”国家的直接投资。(7)促进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区位分布的均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