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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必然要产生一些社会问题,尤其是发生在经济领域中的经济犯罪现象表现得甚为突出。在这样一种复杂的社会背景下,如何面对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每一个法律人都应该面临的问题。从经济犯罪学的发展历程来看,经济犯罪是商品经济时代的产物,经济发展与经济犯罪,是现代社会中的一对新的矛盾,二者共同存在于现实的社会中。商品经济的发展为经济犯罪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也正是因为商品经济与经济犯罪之间有着如此密切的关系,所以我们有必要研究中国近现代的经济犯罪态势,有必要对中国转型社会中的经济犯罪现象作一番考察。 近几年来,各国理论界研究的热点比较集中于经济犯罪及其刑事政策的相关问题上。经济犯罪之刑事政策,目前,也为我国刑法学晃所关注。国内外理论界均认为,研究经济犯罪之刑事政策的关键问题在于厘清经济犯罪所关涉的对象性问题。关于经济犯罪及刑事政策的概念,德国、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都进行了阐述和界定。而在我国大陆地区,主流观点认为经济犯罪应指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不包括传统的财产犯罪和图利性的职务犯罪。另一方面,刑事政策应取广义刑事政策说,将刑事政策理解为,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的目的而制定、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手段以及具体措施的总称。据此,纵观我国改革开放前后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发展轨迹,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抗制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调整动向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重刑化、“运动式”执法等趋势。 犯罪总是特定的政治、经济形势和法律环境下的反社会行为,而经济犯罪却具有其独特的产生背景,呈现出隐蔽性、高智商性等特点。2001年后,“经济严打”在全国范围内强势展开。我国开始对经济犯罪采取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然而,这一时期也出现了一系列的弊端,例如重打击而轻预防、运动式执法治标不治本、民众参与不足、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等。明显地,我国经济犯罪综合治理刑事政策“雷声大、雨点小”,在经济犯罪的治理观上仍然没有走出“重刑”的藩篱,只是将治理经济犯罪的手段由刑罚扩大到行政权的运用,扩大到更为严厉的刑罚方法的运用,最后扩大到对经济犯罪进行全面的“整治”;作为社会生活调节器的国家立法,面对经济犯罪纷繁复杂的态势却无法作出适时的调节,刑事立法的滞后性与“厉而不严”的刑事立法模式造成了我国经济犯罪居高不下。 现实的国情,使得中国经济犯罪之刑事政策的完善显得非常必要、紧迫。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