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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西方的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引入我国以后,随即引起了理论界的热烈讨论,同时也使我国公司走上了践行之路。捐赠是公司在其商事活动中采取的主要的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之一,但因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确立之初就不明确,公司捐赠法律制度也不完善,而现行公司在经营或管理活动中,需要面对多元的利益相关者,这些使得公司法不能有效的平衡和规制在捐赠行为中出现的各种利益冲突。 营利是公司传统的主要目标,要求公司的经营行为都应为营利性服务,然而,现行公司法要求公司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需要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公司捐赠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利益,与公司的营利是相互促进关系而非矛盾关系。依据公司对其财产享有自主处分权,公司捐赠行为应属于公司行使其正当权利,但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此外,公司捐赠应当符合正当性判断,包括决策权的妥当性和公司捐赠行为的合理性标准。目前,公司捐赠的决策权归属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本文主张由股东决议来限定董事会决策的权限从而保证公司捐赠决策权的妥当性。而建立合理性标准是因为目前针对捐赠对象、数额以及捐赠程序、救济方式都呈现出不规范化和无序化,如此将会给公司捐赠的开展带来更多的阻碍,所以有必要细化合理性标准。 最后,梳理、分析并总结前文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结合我国已有法律,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和判例经验,从规范公司捐赠行为、明确捐赠的法律定位、建立公司捐赠的合理性标准方面提出完善公司捐赠法律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