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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08年正式实施的《反垄断法》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保护了其他竞争者的合法竞争的权益。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产生的垄断行为也越来越多样化,新型垄断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带来了很多难以预料的困难。传统的反垄断执法形式,因操作周期长,执行周期慢,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等原因也逐步将被历史的车轮淘汰。作为一种新兴的反垄断执法制度,经营者承诺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与其他反垄断执法制度相比,承诺制更加灵活,具有极强的适应能力和便捷性。承诺制度通过经营者与执法者达成协议的形式排除垄断,故其内容并不固定,也不再与传统的执法制度相类似,而是由执法机构单一主导变成是双方共同行为。经营者承诺制度的产生,不仅弥补了我国反垄断执行制度的不足,同时也为反垄断案件的执行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动力,夯实了基础。然而,目前我国经营者承诺制度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行分类探讨。相较于成熟的发达国家(地区),我国的承诺制度还处于萌芽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第45条中引入承诺制度,目前无论是理论阶段还是事务阶段,我国执法过程中承诺制度的运用和研究还不够全面。多年来,伴随经济的蓬勃发展,经营者承诺制度在美国反托拉斯执法实践中大放异彩,取得了骄人的成绩,逐步成为反垄断执法机构重要的执法手段之一,其节约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等突出优点,得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认可,随之先后在欧盟、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都积极的将该制度引入到反垄断法律当中。在我国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经营者的承诺制度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及反垄断法运用执行中得以广泛应用,不仅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执法方式,同时符合国际反垄断法中承诺制度为公共执行重点的发展潮流,因此确有必要将经营者的承诺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我国虽然引入了经营者的承诺制度,但该条作为承诺制度发展的初级门槛,在反垄断案件执行中,适用往往会得不到准确的定位和理解。由于对承诺制度的立法还不够全面,各执法机构之间对同意案件的执行依据也千差万别。同时还存在经营者做出承诺后的具体程序缺失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将会导致承诺制度在运用过程中出现经营者为了逃避处罚恶意承诺或虚假承诺,以承诺制度为跳板而侵犯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出现与执法者暗中勾结,滋生贪污腐败。因此,仅仅构建了经营者承诺制度的框架还不能够有效推动承诺制度的高效运行,完善经营者的承诺制度,从立法、执法角度进行分析,总结国内外经营者承诺制度的相关规定,推动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下的经营者达成承诺,通过对经营者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的限定,在适用范围内研究经营者承诺制度,能够排除重大的反垄断案件,避免承诺制度被经营者或执法者任意使用。确定承诺制度启动的时间,有助于经营者明确申请中止调查的期限,完善垄断案件公开程序,保护经营者和竞争者的合法权益,用社会监督的方式侧面推动对承诺制度的全面监督。经营者承诺制度的监督方式也并不完善,通过制定期报告制度,能够使经营者自发的履行承诺制度;建立公示程序,加强社会监督,保障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设立第三方监督机构,确保经营者能够遵守协议。经营者与反垄断执法机构达成的承诺如果没有严格的法律来规范其履行,仅仅依靠道德的约束是没有任何效果的,因此有必要分类设立惩罚机制,确定给付类和限制类的惩罚机制,做到严格执法,严格要求。从而促进执法效率,监督市场经济下经营者的垄断行为,最终解决垄断案件执行难、执行周期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