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通过对我国股东出资义务的考察,应用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从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下的股东出资义务、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和研究,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义务民事责任体系构建的建议。全文共分为三章,由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 第一章 阐述了资本与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演变,通过新公司法与现行公司法的对比,论述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对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新公司法在坚持法定资本制的前提下,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适当放宽公司对外投资限制,简化了公司减资程序,完善了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建议在我国引入折衷授权资本制度,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第一节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两个方面阐述了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股东出资是一种约定义务,属于契约行为,同时具有法定性。第二节依据不同的分类方式分别介绍了实践中违反股东出资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出资义务不履行与不适当履行、公司成立前与成立后的出资义务违反、货币出资不足与现物出资不实等。 第三章 从完善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义务民事责任体系的角度出发,分析了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重点探讨了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和发起人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分析研究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及其在我国的适用。最后,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应在我国引入折衷授权资本制、继续完善股东出资制度、明确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归责原则和完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救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