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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展了一场接近正义的运动,其目的就是保障人们更容易接近司法。无救济即无权利,无法走向和接近救济,同样没有权利。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民事纠纷不断出现。然而,当这些纠纷诉至法院时,却因为现行民事起诉审查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常常被挡在司法大门之外。这不仅不利于民事诉讼功能的实现,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导致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甚至可能会使人们因为正当诉求得不到司法救济的关照转而寻求非理性解决方式。民事起诉审查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直接关系到纠纷能否顺利进入到司法程序。本文首先探寻了民事起诉审查制度的基本理论,然后总结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相关立法,结合我国民事起诉审查制度的现状,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起诉审查制度的思考。全文共三万两千余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了起诉审查制度的基础理论。首先,起诉制度的设立要以尽可能实现当事人的诉权为目的,而诉权的行使又须依赖于审判权。为此,本文首先阐明了诉权和审判权之间的辩证关系,并据此认为在构建起诉制度时,应该考虑这两种权能的结合。其次,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提出要求民事诉讼具体制度的构建既要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又不能片面地看待法官的消极性,起诉审查制度的改革也应当与此保持一致。最后,本文对民事诉讼功能进行了一番解说,认为民事起诉审查制度应当建立在实现一定民事诉讼功能的基础之上。第二部分为国外相关制度的考察,从比较法的角度,通过考察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力图找寻背后的内在理念,从而探寻在观念和制度上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的经验。比较两大法系关于起诉的各项要求,可以看出各国民事诉讼程序都遵循当事人处分主义原则,民事诉讼的启动一般都强调当事人的作用,由当事人来决定提起和终止诉讼以及确定诉讼标的。两大法系对起诉条件的要求都较为宽松,一般而言,即是提交了合法的诉讼状和交纳了相关的费用。第三部分先是对我国起诉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问题产生的根因在于诉权理念的缺失,随之笔者具体从立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官在实践中的做法、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及程序参与性得不到保障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归纳。其后讨论了问题的三种解决方案,并以第一部分的理论分析为基础对三种方案进行了评说,最后认为应当选择折衷观点,即保留并完善现行的起诉审查制度。本文最后提出了完善起诉审查制度的几项建议。首先认为要在立法上降低起诉条件,扩大法院的主管范围。其次要规范立案程序,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程序救济权,对程序违法人员坚决予以制裁,并缩短立案期限。第三要加强法官在立案阶段的释明,将当事人的“主动”和法官的“被动”协调起来。第四要加强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及程序参与性,构建一个当事人和法官协同进行的起诉格局。最后,本文还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起诉难问题,必须要革除权力本位的思想,加强法官的诉权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