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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犯财产犯罪中,盗窃时最常见犯罪之一。当财产有了“我的”、“你的”之分时,也就产生了盗窃罪的前提条件“。民无恒产则无恒心”,可见财产权益是一个人安身立命的重要权益。盗窃罪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使人民生活失去了基本的安全感,使一个社会财产关系的稳定合理遭到破坏,对社会危害有着多方面的危害。在中国历代的刑事法律和规定中,盗窃罪一直是一种重要的犯罪类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盗窃罪的认定和量刑方面都遇到现实和理论的挑战:无形财产,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亟待法律保护,呼唤着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的重新厘清;许霆案件凸显对盗窃罪行为方式秘密性界定的重要性;梁丽案件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摆到我们面前。本文主体部分重点阐述了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主要涉及盗窃罪的客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内容。在盗窃罪的客体方面,先是介绍了日本在盗窃罪客体方面的基本理论,包括了本权说、占有说和折中说,继而引出了我国在此方面的理论,从而得出本文观点,即所有制是社会中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法律认定。法律保护所有制,深一层面来说,刑法通过盗窃罪的规定,为的是保护行为人对财产有序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各项权利。而后着重论述了新的财产形式和占有方式上是否纳入刑法盗窃罪保护领域,以及如何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判断占有,并比较了刑法中的占有和民法中的占有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在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本文从语义和立法目的上分析了目前理论界和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平和盗窃学说和秘密盗窃学说,从而得出盗窃罪的手段应当是秘密盗窃。并且阐述了秘密盗窃认定的基本要素。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分析了多次盗窃①、扒窃、携带凶器盗窃和入户盗窃②的含义和立法目的。在盗窃罪的主观方面,首先分析了盗窃罪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着重阐述了盗窃罪主观方面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利用意思和排除意思方面进行详细分解。通过实践案例分析盗窃罪的主观认识错误包括对象有无的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和数额认识错误。本文第三部分阐述了盗窃罪在我国需要完善的部分——亲族间的盗窃。在我国古代,秦朝时已区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在中国悠久的历史中,人际关系尤其是亲属关系在维系社会情感,促进社会稳定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亲属之间的盗窃,由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感情或是关系,通常情况下不愿意撕破脸皮,一旦诉诸法律,很有可能导致感情关系的破裂,考虑到日后的想见和往来,当事人也比较倾向于自身协调解决。如果这时法律强行介入,那么本来可能修复的社会关系反而会遭到撕裂,最终可能导致事与愿违。在我国这个重视亲族感情的社会,盗窃罪的立法应当对社会中早已存在的被人们所共同认可的情感需求做出回应。在这一部分,本文首先从国外具有代表性的刑法典入手,介绍了外国主要存在的三种处理方式,分别是不当作犯罪处理,虽认为是犯罪,但不予刑事处罚、告诉乃论等。同时本文介绍了我国的立法现状,着重分析了立法中关于家庭和近亲属的含义,以及关于刑事责任追究特殊性的分析。在分析时,着重从立法目的,刑法作用和现实社会具体情形出发,力求具有现实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