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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商贸往来的加强,承运人依据正本提单放货已经成为航运中必须遵守的一项准则。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收货人凭副本提单向承运人提货现象变得十分普遍。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正本提单持有人的利益,而且极大破坏了海上货物贸易运输制度,导致案件纠纷不断发生。针对目前实践中,收货人凭副本提单提货这一普遍情形,从国际和国内两种视觉角度,通过承运人这一关键因素对副本提单效力进行研究。在大量采用规范分析、归纳分析等分析方法的基础上,从国际和国内现行有关提单的公约、法律法规出发,对承运人项下副本提单效力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和探讨。最初以提单效力为着手点,进而对副本提单效力进行分析,经过考察发现副本提单具有证明效力、债权效力。于是,设想进一步对副本提单放货与承运人责任进行分析。在不同的条件下,是否允许承运人凭副本提单放货,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中均有不同规定,特别是《鹿特丹规则》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同时,在承运人放货后应承担的责任、归责原则、范围等细节方面,国内学术界中存在着不同学说,而目前我国国内法也仅提供了可供思考的法律要素,并未做出明确、具体的阐述。因此,在分析过后得出观点,我国司法实践中承运人因副本提单放货应承担以违约为主,竞合为辅的民事责任;另外,在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方面《鹿特丹规则》比我国国内法的规定更为合理,更有助于此类问题的解决。针对之前分析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承运人副本提单放货应从不同主体出发,以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两方面为中介,全面、仔细寻找解决方法与对策。基于以上对承运人副本提单放货问题的研究得出最终结论:根据目前已有的国际及国内法律,我们应当坚持承运人凭正本提单放货这个大原则,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副本提单放货。在对承运人项下副本提单效力进行探索之后,提出的一些观点及思考,希望可以拓展此类问题的研究视角。通过对承运人性质的界定,来降低审判的难度,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