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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负债经营是其基本特征,其自身拥有的资本金与负债规模相比,是不对称的。如果缺乏信用,公众就会丧失对保险业的信心,切断涌向保险业的资金链条,动摇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所以,加强保险业信用建设,维护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保证保险业充足的偿付能力,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保险产品的特点决定了保险业信用建设具有特殊意义。保险作为一种服务商品,其有形载体仅是一份保险合同,相对于一般商品而言,具有无形性、复杂性、长期性、内在价值透明度低等特点。从某种意义上说,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实际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在保险经营中,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并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后,保险公司并不以有形的产品作为交换,而只是承诺在出现特定事件后,由保险公司按约定履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义务。保险交易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决定了保险业较其他行业对信用的要求更高,良好的信用是保险业的生命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很快,保险业的信用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也是推动保险业快速增长的基本动因,但同时也出现了保险理赔难、寿险新产品销售中的误导、投保人骗保和骗赔等信用缺失问题,影响了保险业的信用形象。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不仅会损害保险交易双方的利益,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加强信用建设,既是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强做大的迫切需要,更是保险业充分发挥其应有功能和作用的根本前提。 本文在已有的信用及保险信用理论基础上,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保险信用体系建立的意义和途径;从我国保险业信用体系现实状况出发,剖析了保险业信用缺失的根源;通过对美国保险业信用制度的借鉴,及对我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障碍的分析,提出了构建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的对策:建立健全信用法律制度;健全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培育诚信理念,构建保险业的信用文化;加强征信系统建设;加快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自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