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化学阉割”在目前性暴力犯罪愈发增多的国际大背景下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化学阉割”历经一百多年的发展不论在理论层面亦或是实践操作层面都日趋完善,论文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论文开始论述了法学视角下的“化学阉割”。“化学阉割”是一种内分泌治疗,又称药物去势,是以性腺刺激激素抑制剂注入罪犯体内,令其失去性冲动,令男性独有的人体反应消失。绝大多数的国家将“化学阉割”的性质定义为一种治疗疗法,符合特定条件的性犯罪者自愿接受此疗法获得“缓刑”或者“减刑”,并通过佩戴电子脚环以及辅助定期心理治疗等方式。“化学阉割”与物理阉割有着本质区别,物理阉割和中国古代的宫刑类似,直接将惩罚工具作用于生殖器,过程非常残忍,而“化学阉割”是一种治疗方法,通过注射或者口服药物达到抑制激素分泌,最终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其与物理阉割完全不同。“化学阉割”起源于最早治疗同性恋者,20世纪60年代,德国内科医生、美国学者研发出药物来医治男性性欲倒错症、同性恋者都获得了成功,美国最早采用了这些治疗方法来应对性变态者并纳入法律体系,逐渐美国大部分的州都出台法律规定了“化学阉割”。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将“化学阉割”适用对象主要针对侵犯未成年人的罪犯,特别那些患有恋童癖的性犯罪累犯、对亲属采取暴力手段的性犯罪人以及有多次性犯罪前科的人。“化学阉割”的适用条件以美国为例,接受治疗的对象不仅要定期进行药物注射,还要佩戴电子定位装置,甚至还会在社区公告,政府提供相关犯罪档案查询。 “化学阉割”引发了广泛的争议。支持“化学阉割”疗法的国家以美国、韩国、波兰等为代表,这些国家认为从刑法理念的进步、医疗效果的显著、对极端性变态者有必要实施“化学阉割”这三个方面考虑,“化学阉割”不仅能有效降低性暴力犯罪率而且有很好的犯罪预防功能,从实施的效果来看也效果比较显著。反对“化学阉割”疗法的国家以澳大利亚、新西兰为主,反对“化学阉割”的国家基于人权层面、犯罪原因、药物疗效、报复主义这几方面原因,他们认为现有实践数据无法证明“化学阉割”的有效性,甚至可能会产生报复社会的不良后果。最后对两种不同的观点进行总结,虽然支持者和反对者的理由都很充分,但是性暴力犯罪增多的趋势是不容忽视的事实,权衡之下采取“化学阉割”利大于弊。 我国具备引入“化学阉割”疗法的条件。在当代中国,性犯罪现状非常严峻,这为我国引入“化学阉割”疗法的奠定了实证基础;而伦理道德的延续、刑罚理念的变革、监狱矫正单一的风险、人权的相对保护四个方面构成了我国引入“化学阉割”疗法的理论基础。中国“化学阉割”制度的构建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其中包括基本制度构建和相关配套措施;基本制度构建包括修改刑法中的刑法种类、适用对象、法规出台、性犯罪人的权利保护和救济。配套措施包括组建专业的执法队伍、专业主治医生和心理医生的介入、性犯罪人的全程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