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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在研究盈余管理动机的时候,大多研究盈余管理以资本市场为动机,包括保牌、配股、IPO动机等,很少研究盈余管理为管理层自身股权激励服务的行为。基于此,本研究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施行之后,以2008年至2009年两年内,进行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公司为研究对象,以股权激励公告日和股权激励首次解禁日两个时间段为窗口,观察股权激励重新进入中国资本市场之后管理层是否通过盈余管理行为对公司的盈利水平进行操控,从而影响二级市场股价,为自身的股权激励方案服务。本文在相关理论和文献研究的基础之上,首先通过逻辑分析,对研究的问题进行理论逻辑分析,并提出相对应的研究假设,再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提出的研究假设进行证实。研究发现,在股权激励公告日之前的一年内,股权激励样本公司相对于配对样本公司之间不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同时股权激励样本公司在股权激励日之前的回报和操纵性应计利润不存在显著相关性。在股权激励首次行权日之前,股权激励样本公司公司相对于配对样本公司不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并且股权激励样本公司在股权激励首次行权日之前的回报和操纵性应计利润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同时,企业可操纵性应计利润和企业的性质之间存在着负向的相关性。因此得出以下结论:1、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在股权激励公告日之前不存在明显的证据证明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手段影响二级市场股价从而获得较为优惠的行权价;2、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在股权激励首次行权日之前不存在明显的盈余管理行为,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手段提升公司二级市场股价,从而获得较高的解禁价格,满足自身利益;3、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和公司性质之间存在相关性,实施股权激励的民营企业相对于国有企业,具有更高水平的盈余管理水平。基于本研究的结论,研究认为应当加强实施股权激励的民营企业的会计审计工作。可能的原因是民营企业管理层由于管理相对较为灵活,更具有通过盈余管理进行股权激励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