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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民作为国家的纳税人,用一只手将税费义务地交给国家,他就有权利用另一只手监督国家的用税情况,这只手就是国家审计。国家审计的一切理论和实践,都应从这里开始。 从法理视角,去透视和定位国家审计的地位和作用,是本文的基点。由此,本文分国家审计概念、国家与国家审计的历史、法与国家审计的关系、国家审计模式比较、中国国家审计的发展等五部分,揭示了国家审计与人民(纳税人)、国家和法律的联系,论证了现代民主国家应该建构向人民负责的国家审计法律模式。因此,本文走出了从经济学,甚至从财政学、会计学考察国家审计的局限,从而对国家审计概念、地位、模式、作用等内容,在深入研究和思考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人民为了管理社会而建立国家,同时产生向国家纳税的义务,又产生监督国家管理和使用税费的权利;国家具有管理和使用捐税的权力,同时又有管理和使用好人民交纳的税费的职责;国家审计运用法律确认的审计权对国家管理和使用税费情况实行监督,对纳税人负责;法律是确认和执行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权力和职责、国家审计的监督和责任的载体和准则。法律一旦确认国家审计具有向人民负责的责任,国家审计就获得了独立监督国家其他权力的权力(权利)。简言之,国家审计权力来自人民监督国家的权利,来自国家向人民负责的职责,体现为法律的确认和实施。可见,国家审计既是一种国家监督,又是一种法律监督,从本质上说,它是一种人民监督。 本文将国家审计定义为:由国家法律确认的,向纳税人(人民)负责的,审查国家成本核算和国家实现公共财政的效能的国家监督。这一定义与传统的“会计检查说”、“经济监督说”、“财政财务监督说”、“过程监督说”等各种国家审计定义不同,它揭示了国家审计与人民、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并论证了国家审计定义的四个要素:即权力要素,系指国家审计首先是一种国家权力,这种权力就叫国家审计权;责任要素,系指国家审计权是纳税人委托国家产生的一种权力,法律将人民的权利集中表现为国家的权力,形成国家审计向人民负责的责任,在这种责任中,产生了审计监督和被审计监督的主体;对象要素,系指国家审计以国家成本核算和国家实现公共财政的效能为对象;职能要素,系指国家审计是一种国家监督,这种国家监督的实质是法律监督和专业监督的结合。国家审计具有独立性、自律性、他律性和约束性等特征。 考察国家与国家审计的历史,研究中外古代国家、近代国家和现代国家与国家审计之间的联系,由此得出启示:其一,国家产生国家审计,国家的发展也决定了国家审计的发展。其二,国家权力的配置,导致了国家审计的各种模式;其三,国家性质决定了国家审计责任;其四,国家审计法治化是历史趋势;五是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调整着国家审计的内容和范围。总之,国家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与国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是一致的;国家审计是国家的产物,没有国家就没有国家审计;现代民主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没有民主国家就没有向人民负责的国家审计。 法律与国家审计存在密切关系。它们具有共同规律:共同起源于生产力的发展和国家的出现;共同发展于相应的经济条件,发展于继承与创新。法律与国家审计的关系是既统一依存、又相互区别,并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有时表现为:法律就是国家审计本身,审计意识、审计实践、审计制度就是一种法律意识、法律实践和法律制度;有时表现为:国家审计依靠法律确定地位和作用;法律有赖于国家审计体现其存在。同时法律与国家审计又相互区别,它们是两种不同的事物,其产生的依据、职能、特征、作用各有特点。 法律与国家审计的关系,首先是同源于国家、在历史上交互作用的关系。在历史实践中,法律与国家审计在一定程度上互为内容和形式,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种类对国家审计的地位、作用和特征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同时,国家审计的运动和发展也会对法律的内容和作用或多或少产生影响。审计意识的核心是法律意识;审计意识的核心价值是正义、正义也是法律的一个基本价值:审计意识的正义价值的核心是向纳税人负责;法律意识中的正义价值的核心是要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向纳税人负责和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在本质和内容上是一致的。因此,国家审计体现公意,就是国家审计要向人民负责,向纳税人负责,并且要用法律来确认这种责任。在法治环境中,国家审计就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国家审计制度就是一种法律制度,国家审计关系亦是一种法律关系。审计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经法律确认并调整,就成为市计法律关系。国家审计法律关系是指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审计关系,是主体之间基丁一定的法律束实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主体、内容、客体以及法律事实四要素组成。现代社会中,国家审计处处体现法律的存在,法律成为国家审计地位和什用的载体。 现代民主国家的兴起,推动了现代国家审计模式的形成和发展:现代民主法治的进步,深刻影响了现代国家审计的发育。现代国家审计模式显现多样性,它们大都形成于19世纪和20世纪,至今己有二百多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