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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社会已进入信息社会,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信息社会呼唤信息主体拥有个人信息权。赋予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权无论是对保护自然人人格权,实现以人为本的全面发展,还是对于促进信息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本文从民法的视角出发,综合运用了概念法学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实证分析的方法等,紧紧围绕立法上确立个人信息权制度的民法问题展开讨论。具体通过对个人信息权概念及法律属性的界定、个人信息权理论基础的分析,结合国外立法经验,提出了立法上确立我国个人信息权制度的设想。全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个人信息权概念及法律属性之界定。个人信息权研究的基点是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概念的分析与界定是整个研究的基础。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编号、特征、指纹、照片、婚姻、家庭、种族、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状况、社会活动等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该个人的信息,具有可识别性、与个人相关性、人身性和财产性兼有的特征;个人信息不同于隐私、个人资料、个人数据等概念,我国立法上应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在本质上为一种人格利益,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人信息本人依法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其实质上是一种具体人格权,因此个人信息权的理论基础是一般人格权理论。第二部分:个人信息权利理论基础。首先通过对宪法基本理论——人格尊严理论、基本政治自由理论、住宅不可侵犯理论的分析,为民法上确立个人信息权找到了宪法上的依据。然后从个人信息权所保护的精神性人格利益是一般人格权的客体和一般人格权具备成为个人信息权民法理论基础的基本功能两个方面,论证了为什么本文把一般人格权理论作为个人信息权的民法权利理论基础;同时通过对一般人格权基本功能——解释功能、补充功能、创设功能的剖析,为第四部分确立我国民法上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做了理论上的准备。第三部分:比较法分析。通过比较分析了域外主要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如美国、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家和欧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有关人信息权利内容的规定,并对其立法主要精神、措施及利弊得失进行了分析,通过这一部分对国外立法的分析,从而为第四部分在我国民法上引入个人信息权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充分的资料准备。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民法上人信息权制度的思考。本部分主要从个人信息权的内容、个人信息权的行使与限制、个人信息权的救济三方面,结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提出了构建我国民法上个人信息权制度的具体设想。首先指出我国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应当包括个人信息控制权、个人信息查询权、个人信息更正、封锁、删除权、个人信息报酬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五项权利。接着指出了个人信息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必要性和保护利益必须大于所受损害两个原则的限制,并从五项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使方面做了详细分析。最后指出在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应采用递进式的四要件说即应从损害事实、存在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及因果关系四方面逐一认定;在归责原则上,则主张国家机关个人信息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非国家机关个人信息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方式上,认为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方式主要为损害赔偿、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