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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的研究,在学术界一直以来都热度不减。其中,原告资格更是众多学者研究的重点。近年来,由于社会团体的蓬勃发展,以及其与身俱来的独立性、非营利性等特征,使得社会团体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的研究目的,是结合实际,从多方面多角度论证社会团体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可行性,同时借鉴相关经验,旨在为社会团体作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制度构建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本文研究的逻辑前提是我国已经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但众所周知,对于这一制度,目前我国还尚未建立。基于本文的研究重点以及论文篇幅限制,文章将只对社会团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不再对行政公益诉讼的一些其他内容进行探讨。本文在研究的过程中主要通过通过阅读相关的文献资料并进行分析、整理、整合,对国内外相关的理论、制度设计等进行比较,同时,还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最终达到本文研究的目的。从研究内容来看,本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社会团体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作原告的基本理论。内容主要围绕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社会团体这三个关键词的一些基本含义、特征及一些相关的理论来展开;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社会团体作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从基础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包括理论基础,主要从社会制约权力理论以及人权保障理论两方面来进行阐述。其次是对社会团体进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主要包括监督行政权、民主参与、保护公益三个方面的内容。最后是社会团体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的可行性,主要从其自身的优势、性质以及其他领域甚至域外的成功经验等方面来阐述;第三部分是研究目前在我国,社会团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一些现实困境。主要包括立法上的障碍、社会团体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政社不分等情形;第四部分主要对域外一些法治较完善的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主要包括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德国的现状;第五部分作为文章的重点,主要是研究社会团体作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在我国如何进行制度构建。包括破除立法上的障碍、完善社会团体自身建设、构建可操作的起诉制度、限制制度、激励制度等。在通过对社会团体作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之后,本文最终得出结论: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前提下,赋予社会团体原告资格,不仅具备理论与现实意义,而且必要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