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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时装设计、建筑、艺术、工艺品、工业设计、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电视、广播属于创意产业。这些行业的特点是在基于价值链的知识创造活动中,创意本身(如广告策划、商业策划、剧本故事情节梗概)比创造过程的表达(比如具体的服装设计图案、广告图案、剧本文字作品)具有更大的价值。传统著作权法按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来保护智力创造活动的成果。智力活动成果若属表达范畴,则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若属创意范畴,则不受它的保护。这种立法上的缺失导致我国电视节目创意、广告策划方案等克隆成风,严重影响了创意人的创造热情,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此外,现有其它法律对创意的保护也是不够充分的。本文从利益平衡的角度,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探讨创意的法律保护方法。首先,本文从创意的概念、特征和存在形态入手,分析它与思想、内容和表达的关系,以及它与作品、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的区别,将创意的概念界定为具有新颖性、具体性和尚待实践性主意或想法。其次,本文从澄清围绕创意保护而产生的利益关系出发,从法理学和法哲学的角度,论证了创意利益受保护的合理性,并运用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理,探索创意保护利益平衡机制的构建思路。再次,借鉴美国的司法判例,论述了创意保护的非产权方法和产权方法,包括明示合同、默示合同、准合同、竞争法和财产权保护方法。并运用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理对这些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创意的产权保护、尤其是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是创意法律保护的最佳进路的结论。最后,借鉴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和其它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从利益平衡的角度,从权利授予与权利限制两方面对创意特殊权利,即创意权进行了初步设计。本文还通过对“纳代尔”案进行评述,对实践中创意的法律保护方式的选择和创意的侵权判断进行了探讨。对侵权判断中可接触性原则及相关的“公开的相对性”进行了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