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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是代表被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选择保险人或保险人组合,同保险方洽谈保险合同条款并代办保险手续以及相关服务的一种保险中介人,其任务是为投保人提供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或充当订立保险合同的介绍人,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现代意义上的保险经纪人制度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它最早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至今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其间几经起伏。今天保险经纪人已成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世界上大部分财产保险业务都是通过保险经纪人来完成。由于世界各国具有自身独特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制度环境,保险经纪人制度也就不尽相同。英国是保险经纪人市场最发达的国家,拥有较健全的保险经纪人制度,其他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及我国的港台地区也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因此,从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资格管理形式、经营管理制度和监管制度的角度客观分析其制度构成,对完善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1999年北京江泰、上海东大、广州长城三大保险公司的批准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正式建立。它是我国保险市场走向成熟,与国际接轨的又一里程碑。但是,当前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处于初步确立阶段,保险经纪业市大店小,很难形成规模,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保险制度不健全;保险监管职能太弱;经纪人自身管理经营上的不足;市场操作不规范;保险经纪人的行业自律管理不足;社会大众的保险意识滞后等。同时,保险经纪公司存在由于缺乏经验导致的种种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这不仅扰乱了保险市场竞争秩序,而且严重阻碍了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再加上WTO体制下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许多外资经纪机构的进入中国,严格规范我国保险经纪市场已是当务之急。此外,由于保险经纪人制度进入我国的时间较短,我国对其的监管法律还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对保险经纪人制度的监管法律法规主要有:《保险法》、《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中国保监会行政复议办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2001年出台的《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以及一些地方法规,这构成了目前我国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是一部与国际接轨的单行规章,它比以往的规定更全面、更科学,为保险中介主体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进一步推动了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发展。在此,笔者认为,只要用长远的、发展的和战略的眼光看待我国的保险经纪业和保险经纪人制度,坚信只要坚持走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国际化的发展道路,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发展前景是乐观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笔者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并结合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提出了一些具体构想:一是,完善保险经纪人的发展环境。目前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发展环境并不十分理想,为此,应逐步开放保险市场,给保险公司充分的自主权,逐步放大经纪人的市场空间,形成保险经纪人良性的竞争环境。二是,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经纪人监管制度。尽管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已初步建立,但对其的监管立法还处于摸索阶段。我们应逐步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监管体制,并加快完善规范保险经纪人监管法律制度的配套措施。三是,完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采用职业责任保险,既可以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又可以克服因保证金制度带来的缺陷,有利于保险业的规范化发展。四是,完善有关促进保险经纪人发展的法律法规。如:加快保险条款和费率市场化、实行科学资格等级认定和差别佣金制度、加快完善规范保险经纪人经营行为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