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间接侵权的竞争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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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我国对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再次进行了修正,完善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增加了商业秘密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规定,为商业秘密提供了更为周全的保护。其中,修正后的该法第九条第一款新增第四项,明确规定通过教唆、引诱或帮助的方式间接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说,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新增商业秘密间接侵权,不仅进一步完善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也实现了商业秘密间接侵权的法定化。商业秘密间接侵权既不同于直接侵权,亦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间接侵权。本文在阐释运用竞争法规制商业秘密间接侵权的必要性的基础上,结合其他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相关内容,梳理了商业秘密间接侵权竞争法规制所可能面临的困境,并从构成要件、责任承担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提出解决方案,以期构建完善的商业秘密间接侵权竞争法规制体系,更好地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写作的背景及意义,整理了与商业秘密间接侵权竞争法规制相关的国内外文献综述并对其进行了评价,介绍了写作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从两方面阐述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新增商业秘密间接侵权的必要性:第一,商业秘密间接侵权不同于直接侵权,新增这一侵权类型,主要是要解决原来适用共同侵权保护商业秘密的困境。第二,从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中包含着商业秘密的。间接侵权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种特殊侵权类型,所以适用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相关理论理所应当。第三部分,通过其他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现有的相关规定和理论研究成果,得出同为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在间接侵权行为上的规制启示。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了新增商业秘密间接侵权这一类型后产生的规制困境,主要从商业秘密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认定、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进行分析。第五部分是基于第四部分的规制困境而对商业秘密间接侵权这一新增的行为类型提出相关的竞争法规制建议,主要从构成要件、责任认定、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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