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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以来,不断涌现的科技发明与急速发展的新兴科技产业给国家经济事业带来蓬勃动力,但与此同时,科技背后蕴含的风险及造成的科技风险事件也随之进入国家、社会与公众视野。在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背景下,如何在规范行政权力合法运行的同时有效应对科技风险,回应公民对健康、环境与安全权利的诉求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从行政法视域研究科技风险规制过程问题旨在回应科技风险给国家、社会与公民带来的诸多问题之现状,实现行政机关科技风险规制活动的“有法可依”,为行政机关规制科技风险提供法治化路径并助益其科学、合法、民主、高效地应对科技风险,也希冀扩展行政法的学科理论分支与实践研究领域。明确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的概念前提、理论基础与主要内容是研究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行政法问题研究的前提。科技风险与科技风险规制过程具有独特的内涵、特征,并经历了较长时期的概念与体系演进,国家任务理论、合作规制理论与风险行政法理论为科技风险的国家干预与行政机关规制提供了宪法依据与行政法原理。运用行政基础理论与行政过程方法论可以将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类型化为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科技风险标准制定、科技风险评估、科技风险沟通与科技风险管理五大过程,并抽象出正当性、效率性、科学性、民主性与实效性五大问题。此外,科技风险规制中的行政法问题研究还需妥善处理的作为部门法的行政法与作为领域法的科技法、公权力规范行使与行政效率及目标间、社会主体权利与国家与公共利益间等关系问题。议题设置是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的起始环节。依据风险议题设置实践与主推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类型化为行政主体主导、民意聚推、专家论证与媒体呼吁四种。从权责与权义两个视角剖析可以发现我国行政主体主导型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制度存在诸多正当性问题,风险认知因素、政治因素与法制因素是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制度正当性问题的内在根源,其中政治因素中社会观念是影响行政机关科学、公正地设置风险议题的深层次因素。我国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制度的行政法重塑可以在考察美国与欧盟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法制及其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从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转变到兼顾公民权利保障,从现实主义的科技风险观转变到综合主义科技风险观,并重塑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法制的依法行政、透明性、协商性与科学性原则,建构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法制的主体性制度与动态的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制度。标准制定是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的基础环节。科技风险标准制度应被归为“技术法治”范畴,我国科技风险标准制度存在的残缺不全、整体滞后与效率不足等问题大大影响了科技风险标准制度的效率性,科学的不确定性、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的冲突以及科技风险与传统风险规制逻辑间的失配是科技风险标准制度缺陷的内外部原因。科技风险标准制度的行政法重构应从原理层面确立科技风险标准制定的效率性、公正性与科学性原则,从理念层面实现可接受标准的革新、标准层级的全球化与标准性质的公共化,从制度层面重构我国科技风险标准的主体性制度与关联性制度,包括发挥科技风险规制协商委员会下属科技风险标准制定小组之功用、改革标准层级制度、健全标准制定具体机制等。评估是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总结我国现行科技风险评估制度的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制度运行中的成绩与不足可以发现,科技风险评估体系不健全与专家委员会中立性不足等因素严重影响了科技风险评估制度的科学性。科技风险评估制度的科学性困境在于科学难以为风险评估提供确定性结论与科技风险的“社会建构”。科技风险评估制度的行政法优化应当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确立科技风险评估的独立性、科学性、安全性与公开性原则。具体内容的优化包括行政机关、专家委员会等组织机构之优化、独立性与契合性程序制度之优化以及风险识别、信息收集、监测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评估纠错与评估责任等运行机制之优化等。沟通是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必要环节。科技风险沟通有助于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消弭各方利害关系人之间因对风险认识差异导致的不信任,促进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的民主性等功能。但是,处于萌芽阶段的科技风险沟通制度存在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部分领域规范空白、结构失之偏颇与权义配置失衡等问题。从实质法治考量,科技风险沟通制度的行政法定位应当在适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科技风险沟通的明确性、有效性、民主性与安全性原则,在具体制度再定位中应明确行政主体、社会主体、私人企业与公民等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在科技风险沟通中的权利与义务,建构科技风险沟通制度的信息共享、定期交流与多元互信机制。管理是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最终环节。我国现行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存在重科技经济创新与发展、轻科技风险管理的理念偏差,行政机关、社会主体、私人企业与公民等主体间的权义分配不均的规范困境以及部门行政与综合管理矛盾、民意诉求与制度实践脱轨与交互式失配下的法治难题等实践困境。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应当从注重安全价值、确立稳健预防型管理理念与明确差异化行政目标、部门职责与措施实效等方面实现理据再造,从建构科技风险管理中的权利保障、多元主体参与、预防性与必要的强制性原则等方面实现原则再造。具体制度再造中应当建构起科技风险管理主体专责化与协商主体责任化的科技风险管理主体性制度,开放决策与柔性管理的科技风险管理程序性制度并完善科技风险管理的协调联动、责任承担、规制补偿、动态登记、风险标识、多元主体参与协商、措施反馈与资源准备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