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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中,合作社再一次向世界证明了其在稳定就业、增进福利以及团结成员共渡难关的独特功能。2009年12月18日第六十四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高度肯定了合作社一直以来对经济社会的贡献,并宣布2012年为国际合作社年。近年来,在我国经历坎坷的合作社也正在复兴,并催生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行,但与世界合作社立法的发展相比,在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上仍有相当大的差距。为进一步促进合作社主体法律体系之完善,必须要加强合作社主体性法律制度基础理论的研究。因此,本文的研究也正着力于此,其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本部分主要是阐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对当前国内外合作社主体法律制度研究文献进行梳理,界定本文的研究范围和研究对象,以及对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框架和主要内容等作出概括说明。第二部分,民事主体功能论——兼论民事主体资格确立之实质正当性。本部分是本文研究的理论出发点,内容分为三节。第一节首先界定了本文所使用的“正当性”概念,并提出了关于确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正当性问题,即在确立民事主体资格时,除了由法律规定提供的形式正当性,还应提供法律赋予社会关系主体以民事主体资格的实质正当性基础。第二节以关于法人本质的民事主体理论演进为基本脉络,分析了这些理论对法人民事主体资格确立之正当性解释力的缺陷与不足。本文指出,自然法观念中蕴含的人的无差别伦理性与实在法观念下超越伦理性的法律规定性分别构成了对“生物人”赋予民事主体地位的形式正当性基础和实质正当性基础,二者共同作用才完成了正当性的全部解读。而“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都不足以提供确认法人民事主体地位的实质正当性。第三节提出民事主体功能论从主体功能的角度提供了一个确定主体民事法律地位实质正当性基础。在梳理了学者的相关论述后,本文对民事主体功能论在此问题上的的主要观点进行了重述。第三部分,合作社的功能。本部分以合作社发展进程中的几个典型合作社样本为例,在梳理学者们对合作社功能的前期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析合作社与个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相比所具有的独特功能。该部分分为两节。第一节主要是对世界合作运动史上的几个典型的合作社样本的进行了研究。第二节对上述样本以及更广泛的世界合作社运动的经验教训进行了分析,揭示了合作社功能的独特性。首先明确了此处仅仅探讨合作社作为一种自由人基于共同利益的合作而形成的联合体所具有的功能。然后,阐述了由合作社的本质所决定的经济社会二重性功能,并分析了社会变迁对合作社功能的影响。最后,对合作社增进成员福利、创造并维持就业以及促进社会责任承担等社会功能;以及改善交易条件、促进市场竞争和节约交易费用、增加组织和成员收益等经济功能进行了分析。通过对经济社会二重性功能的分析,指出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同,兼具经济社会二重性功能,因此符合民事主体功能论确立民事主体法律资格的实质正当性要求,民事主体法应当对此做出积极的回应,确立其独立主体地位。第四部分,合作社的民事主体地位。本章主要是通过比较分析,对合作社民事主体地位的确立以及其在法人分类的归类问题进行了阐述。共分四节。第一节指出虽然合作社所独具的经济社会双重功能,提供了民事主体立法确立其主体地位的实质正当性基础,但合作社立法实践证明,立法者对结社自由和合作社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态度是影响其立法决策的两个重要因素。第二节是对世界合作社法律渊源的比较研究。本文认为各国各地区合作社的多样性、发展的不同程度以及政治体制和法律传统的多元化决定了合作社立法模式的多元化,并突出地表现为在合作社主体法律渊源结构上的差异。第三节重点对两大法系中合作社的民事主体地位进行了比较分析。在对我国合作社的民事主体地位进行规范分析后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关于合作社主体地位的法律规范与政策规定效力层次低、定性不准等问题,但就一般合作社法而言仍有进一步规范的空间。第四节主要探讨了规范意义下我国合作社法人的定位问题。首先,本文指出《民法通则》所列举的法人类型是对法人外延的不周延列举,不能有效涵盖合作社法人。随后,对大陆法系国家传统民法法人分类标准下合作社法人的定位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在学界关于未来民法典中合作社法人的定位问题讨论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选择多元化法人分类标准的依据,并提出如下的主张:在以公私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基础分类下,合作社法人不仅是一个具体法人概念,而且应是社团法人下的一种独特类型,其根源就在于合作社功能的独特性。第五部分,“以成员为中心”的主体法律制度安排。本章主要围绕体现合作社功能特性的成员中心主义,探讨合作社成员资格制度、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与行为规则以及合作社的财产权利构造与盈余分配制度方面具体制度安排的一般原理和重点问题。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重点围绕“自愿与开放的成员资格”原则下成员开放问题,首先运用身份理论、劳动与分工理论、组织理论以及合作理论等对“自愿与开放成员资格”原则进行了法律诠释。接下来,重点就合作社自然人成员和团体成员的资格条件,特别对异质性成员资格的正当性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既然合作有从同质性合作走向异质性合作的现实需要,那么法律制度就应回应这一需要,通过开放成员资格与防止资本控制的制度合力来保证合作社的核心价值。最后,重点探讨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上关于“农民”的身份要求问题,本文认为,现行规定在农民身份的认定上可能陷入概念循环,立法者对发生的“农民”身份的社会变迁进程应提供更缜密的制度安排。第二节重点就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与行为规则的制度安排如何体现“民主的成员控制”进行了探讨。首先,本文对该原则进行了法理诠释,并厘清了对该原则的一些误解;其次,分别就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督机关的组织设置、权利安排以及行为规则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就合作社的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作为实现民主的成员控制的补充机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第三节是关于体现“成员经济参与”原则的合作社财产权利构造与盈余分配制度。首先,本文运用正义理论、合作理论、身份理论对“成员经济参与”原则进行了法律视角下的解读。本文提出,“以成员为中心”的合作社就是要建立一种相对弱化资本而强化成员要素在利益分配中的作用,体现一种不同于公司的分配正义。因此合作社既是一种分配型身份体,又是一种矫正型身份体。其次,运用财产权理论探讨了合作社的财产及其权利构造问题。本文指出,在成员与合作社的关系中,传统民法所有权概念之个人的原子化存在基础语境被改变,所有权不再是一个有效的概念,而应为更具广泛性和灵活性的财产权概念所替代。复合产权说固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合作社的财产权应可以适用法人财产权的概念。而对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上建立成员账户以及将公共积累分配给成员的做法,本文更倾向于认为这仅仅是立法者在法律逻辑、比较法的经验以及现实需要之间的权衡的结果,在逻辑上无法自洽。最后重点阐述了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的一般原理。本文指出这一制度主要需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寻求成员个体利益和合作社整体利益的平衡点,二是要在成员之间公平地分配。在前者主要体现为合作社盈余分配的顺序,后者主要体现在按惠顾额分配与资本回报有限的要求。本文认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盈余分配制度的规定符合前已述及的由合作社成员经济参与原则的要求和我国合作社发展的实际,至于其分配方式是否过于单一,还有待对实践进一步的观察。第六部分,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合作社主体法律制度研究的未来面向(代结语)。此部分写作的目的在于强调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合作社主体法律制度的研究,也需要继续完成“知识转型”,需要面向全球化的处境,同时也更要面向我国当下合作社发展的实际。本章重点介绍了联合国及其下的国际劳工组织以及欧盟在合作社国际立法方面的努力,并提出了面对我国合作社实践在关于合作社主体法律制度研究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思考的问题。这些也都是本文未尽之功,也是今后努力的方向。本文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一些创新的努力:1.在研究的思路上,本文首次提出了民事主体资格确立的正当性问题,并对已有的理论是否具有解释力进行了分析,继而重述了民事主体功能论在此问题上的观点,并以此作为出发点,将其运用于合作社主体法律制度研究。3.在主要观点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合作社是一种具有独特功能的经济组织,其独立性应当得到承认,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提供一种独立的主体制度安排,以确保其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社会组织存在。(2)合作社立法实践证明,立法者对结社自由和合作社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态度是影响其立法决策的两个重要因素。(3)论述了选择多元化法人分类标准的依据,并提出如下的主张,即在以公私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基础分类下,合作社法人不仅是一个具体法人概念,而且应是社团法人下的一种之独特类型,其根源就在于合作社功能的独特性。(4)对“开放的成员资格”、“民主的成员控制”以及“成员经济参与”进行了法理诠释,对投资者成员资格开放问题、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农民身份界定、异制性成员资格的正当性、合作社财产权利性质属法人财产权等具体问题上有一定的见解。3.在研究资料上,本文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在世界合作社发展和合作社立法方面撷取了一些新的文献,包括英国2010年3月的合作社法律改革令等立法资料与研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