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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增设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七)》的一大亮点,本文将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以及其相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全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分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采用传统的四要件理论来阐述。首先分析了本罪的客体,笔者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本罪的客体。然后对主体的相关问题做了详细的阐述,包括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身份,主要解决了其主体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还有其主体是否一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问题。此外还分析了主体中的近亲属的范围,“密切关系人”与“特定关系人”的异同,以及主体中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问题。此外,笔者还分析了本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第二章探讨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关的疑难问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第一个难点是其与受贿罪共同犯罪、斡旋型受贿罪、介绍贿赂罪的界限与联系。本罪中,至少两人参与实施犯罪,牵涉到共同犯罪理论的问题,厘清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对于司法认定方面有着重要意义。本章对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进行了剖析。本罪惩罚的对象较为特殊,与传统的受贿罪有所不同,,那么本罪的既未遂认定是以主体的具体行为为标准,还是以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为标准?笔者结合斡旋型受贿罪的特点进行了比较分析。本章还阐述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向犯的司法认定。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关疑难问题的分析为司法实践中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有着一定的实践意义。第三章主要分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罪进行了比较,并分析了其罪名的合理性,并对其罪名问题提出笔者的意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型受贿罪存在着很多的相似点,本章解决了能否将两罪合二为一的问题。我国受贿罪体系是以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为标准的二元制划分的,这种划分方法并不利于我国受贿罪体系长远的发展,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出台后我国刑法的这种二元制划分标准受到了直接的冲击,因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横跨了二元制的两个方面,对于这种情况的解决方法笔者也在本章做了细致的分析,对我国受贿罪体系的前景做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