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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顺应社会现实的需要,发挥社会法的社会保障功能,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增强了我国工伤保险的救济功能,补充了我国现有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未参保职工,当他们遭遇工伤事故时,其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请求赔偿的过程漫长而艰辛。《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未参保的工伤职工以及因第三人侵权致工伤的职工申请工伤基金先行支付相关待遇的权利,赋予了社保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后的追偿权。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简化了工伤职工寻求救济的程序和难度,体现了社会公平和分配正义理念,增强了工伤保险的强制性。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是指在工伤事故出现后,因为用人单位一方没有依法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不能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又不依法对职工进行补偿,或侵权第三人不依法进行民事赔偿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补偿,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雇主、第三人追偿、或以其他方式弥补资金不足的制度。论文立足于社会保障基础理论与《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进行了从立法理论到司法实践的深入分析。第一部分,本文的绪论部分,简述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研究的思路和方法。第二部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概述,包括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内涵、立法演变、法理依据、制度属性;第三部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法律构成,包括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法定情形、法定条件、法定范围、法定程序等;第四部分,通过研读我国现有的立法规定,分析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根据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的介绍域外相关的立法经验,为立法完善提供借鉴;第六部分,顺应工伤保险领域的立法趋势,分析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立法不足,参考域外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制度的完善建议。在理论分析方面,本文重点分析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法理基础和制度属性。法理探讨是进行具体制度设计的基础,有助于制度设计与立法初衷保持一致。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体现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和社会保障中的国家责任。明确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与追偿的法律性质,有助于分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应与民法上的保证制度、保险法上的代位追偿制度相区别,依据不同情形其可以分为保险性支付和垫付两种性质。在实践层面,本文根据《社会保险法》与《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基金先行支付与基金追偿环节中的不同情形、法定条件、法定范围、法定程序进行了梳理,重点分析了先行支付申请的法定条件。通过对我国国家现有立法进行梳理后,找出立法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在申请主体方面,我国缺乏对非法用工单位的先行支付规定;在申请程序方面,工伤认定程序繁琐漫长;在追偿机制方面,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缺乏强有力的追偿措施;以及第三人侵权情形中,存在不合理的条件设置和制度冲突。工伤保险由于立法缺失,存在多重潜在风险,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面临着基金收支失衡的基金风险、串谋骗保的道德风险和无法举证、难以执行的法律风险。本文的重点和创新之处在于通过理论与实践分析的结合,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做出了合理定位,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立法方向。综合考虑我国国情与立法实际,对比域外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突破我国现有立法规定,从工伤保险主体、支付程序、追偿机制、基金运行多个角度提出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