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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并不当然是非法的交易行为。关联交易行为有利于上市公司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企业规模的扩大,从而帮助企业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提高其整体的市场竞争能力。然而,在上市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存在的不公平关联交易,如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操纵公司利润等行为却会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利益可能会被不法转移,损害广大中小股东、投资者的利益,对我国的证券市场也会造成很大的波动。关于关联交易行为的认定,不同的领域有着不同的标准和程序。通过对世界各国对关联交易认定的经验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文认为可以将关联交易定义为: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面对我国特殊的国情及特有的上市模式,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又有着独特的特征。为了规避法律的规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形式在不断翻新,下属子公司与参股公司成为了主要的关联方。上市公司不公平关联交易行为屡见不鲜。面对形式翻新、规模扩大的上市公司不公平关联交易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于不公平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存在一定的缺陷,具体表现为:现行法律规范层级较低,缺乏总体规制思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一定缺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股东表决权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存在不足之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制度不够完善将可能导致不公平关联交易逃脱法律的监管,影响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给我国证券市场敲响了警钟,甚至会影响我国经济市场的安全、稳定与繁荣。因此,有必要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效率原则及程序公平原则的基础上,从事前程序性规定、上市公司内部治理以及事后救济这三个方面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制度进行完善。事前程序性规定的完善,主要从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这两方面进行论述。在上市公司不公平关联交易行为尚未成形之前对其进行制约,借以达到减少不公平关联交易却不阻碍正常关联交易行为的目的。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进行完善,强化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及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文的最后,是事后救济措施的阐述。所谓凡有权利必有救济,只有构建良好的司法救济途径,方能更加全面地规制不公平关联交易行为。让一切违法行为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