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相关人不作为侵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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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共同饮酒致害案件的频发和受害人诉诸法律帮助倾向的加强,现实需求与法律空白之间的缺口越来越大,时代对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首先需要存在强大的理论支撑,在此基础上制定逻辑清晰的法条,最后形成可以规范共同饮酒的制度。本文旨在以共同饮酒中最常出现的不作为侵权为突破口,通过确定侵权主体范围、注意义务内容、侵权归责原则和侵权责任形态,最大限度衔接、利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将共同饮酒不作为侵权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  本文结构如下:  第一部分引入情谊行为概念,分析共同饮酒行为与情谊行为的关系,讨论法律对情谊行为的调整程度和调整方式,得出应通过侵权途径对共同饮酒损害后果进行救济的结论。  第二部分引入不作为侵权概念,以注意义务为核心,分析不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得出共同饮酒的侵权方式通常以不作为为表现形态,为下文以不作为侵权来规制共同饮酒损害后果作以铺垫。  第三部分首先根据不同归责原则将以往典型案例进行列举,其次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中适用于共同饮酒不作为侵权的法条,最后明确了法律对于指导实践的四处盲点——注意义务、归责原则、责任形态和责任比例。  第四部分首先对典型代表国家有关共同饮酒不作为侵权的立法进行考察,其次对于相关案例进行展示,最后呈现了国外先进的理论成果——注意义务的判断原则、影响因素和标准。  第五部分对我国共同饮酒不作为侵权提出立法建议,分别从注意义务、归责原则、责任形态和免责事由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结语部分从是否构成共同饮酒不作为侵权和侵权责任大小的判断标准两方面对全文予以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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