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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谊行为”顾名思义,是当事人之间出于情谊而做出的一种举动。比如乐于助人,乐善好施等此类的善举。然而,这样一种生活中常见的人与人间的关系为什么要拿在法律上进行探讨呢?因为在实践中,很多善意行为却事与愿违的带来了许多纠纷,好心帮倒忙的事情屡屡发生。善意的初衷由于疏忽,反而给他人和自己带来了麻烦,以至于当事人对簿公堂,此时,双方的情谊意图对此进行化解已显得力不从心了。那么这样的纠纷是否应该纳入法律规范约束的范畴?对情谊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应该如何去界定和处理?这些屡见不鲜的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无处不在的困扰,所以对情谊行为侵权进行研究和探讨对宣扬善良、互助的的社会理念和精神,正确引导人们的社会价值观和行为,有效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然而纵观学术界,对于这类情谊行为的研究,只散见于德国和台湾的零星学者的法律专著之中,尚未见形成系统的理论探讨。德国的民法学界在这方面起步较早,其中代表人物其中代表人物梅迪库斯在其专著《德国民法总论》中将此行为称之为“情谊行为”,并把由此行为引起的交往关系称为“情谊关系”。他主要对此类行为的法律定性作了大量的法理剖析。在台湾,民法学界的主要代表学者有王泽鉴和黄立。两位学者在情谊行为之关系的定性上与德国民法学界的观点基本一致,其研究则主要侧重在情谊行为之行为所引起的纠纷解决上面。而在中国,更鲜见有关民法教材和学者对此类问题作相关的文字上论述,理论上非常匮乏,实务上亦无判例可供借鉴。因此,作者选择“情谊行为”论题,运用有限的资源对其进行力所能及的研究和探讨,试图在理论界对此类问题的有限的学术观点之中,总结归纳出自己的思路,给情谊行为的侵权责任一个合理定位和深入的思考。本文首先阐述了情谊行为的概念和分类,接下来对情谊行为的性质进行进行辨析,接而引出对情谊行为造成的侵权责任的界定和处理的研究,并提出自己的拙见,以期弥补在法律实务中处理规则的空白。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