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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看来,市场机制出现失灵是因为市场本身存在着缺陷,但实质上是由社会经济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出现了问题所引起的。一项合理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以降低交易费用。然而,法律制度从来都不是无限存在的,恰恰相反,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生产物,是一种稀缺性资源。社会需要法律究其根底,与其说为了社会(集体)利益最大化,毋宁是为了个体利益能够持续最大化。由于法律制度具有稀缺性,人们对法律需求的满足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来生产和使用它,也就是说法律供给同法律需求之间存在着矛盾。有供求矛盾必然引发交易行为,而有交易就会形成法律市场。这是本研究的基础。本文分为八个部分,即导论、“国家—法律—秩序”管理范式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困境、第二章知识经济时代所需之“法”的思考、法律市场概观、法律需求、法律供给、法律生产和结语。导论部分主要分析经济分析法律的可行性。由于法律市场是移植经济学中市场概念而而形成的,而之所以能够将经济学中的市场概念移植到法学中是因为市场和法律具有同构性和互换性,即为都是配置资源的机制,都是以资源最优配置为追求目标。以此为契机引出法律市场。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国家—法律—秩序”管理范式在知识经济时代所面临的困境。第二部分,主要论述知识经济时代需要怎样的“法”,即在知识经济时代法是什么以及法应该是什么。第三部分,主要论述法律市场的一些基础性理论,即法律制度是一种稀缺性资源、法律资源的配置原则、法律市场及其内容和我国法律市场的结构类型。第四部分,主要论述法律需求。内容涉及法律需求的特点、法律需求的约束条件和满足法律需求的路径与原则。第五部分,主要论述法律供给。内容涉及法律供给与法律供给模式的变迁、法律供给的约束和影响因素和法律的实际供给。第六部分,主要论述法律生产。内容涉及法律生产的成本分析和法律生产函数的分析和法律生产过程中的权利冲突问题与“法律制度悖论”政治法律学困境。最后结语部分总结以上的分析内容,认为健全我国法律市场应当注意几点:第一,国家应当比较清楚地掌握人们对法律需求的偏好;第二,防范和克服法律万能主义错误理论倾向,理性地对待民间法规则;第三,国家应当考虑法律的成本——收益问题,谨慎地立法;第四,国家发展法学事业和鼓励理论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