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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一直以来都是中华民族的值得发扬的传统美德,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这四个字被打上了很多悲剧烙印。人们在见义勇为之前总是仔细掂量,不仅要考虑自身的利益,还要防止一些子虚乌有的事情发生,所以出现了“路见不平”不敢拔刀相助,拔刀相助之前先找人证物证的奇怪现象。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因为见义勇为所涉及的法律繁杂,当事人之间利益无法有效协调,见义勇为者的相关利益不能得到切实保护等。本文从民法保护的角度,来探析见义勇为的民法性质,试图寻找并完善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路径。全文分文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见义勇为的法律释义及其分类。首先,剖析见义勇为的基本概念,从古代立法到当今地方行政法规,再到学者给出的定义,三个角度分析“什么是见义勇为”。其次,由定义分析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从主体、主观要件、客体、客观要件深入了解见义勇为的构成熬要件,并且强调,见义勇为行为要量力,蛮勇不是见义勇为。再次,根据见义勇为行为之间的差别对其进行分类。分为有侵权人的见义勇为和无侵权人的见义勇为;积极的见义勇为和消极的见义勇为。第二部分是对见义勇为民法性质的探究。有关于见义勇为的民法性质众说纷纭,有无因管理说、合同说、紧急救助说、防止侵害说、公平责任说、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说。笔者认为,这其中无因管理说和见义勇为的性质最为相似。所以重点对比两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从而整理出见义勇为的性质。第三部分分析与见义勇为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见义勇为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见义勇为者受损、见义勇为者致损两种情况。其次,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见义勇为者可以享有诸多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对受益人的适当补偿请求权、向国家的补偿请求权。同时,笔者认为,见义勇为者并不享有报酬请求权。第四部分总结指出我国现阶段民法保护的不足与完善的途径。我国现有的涉及见义勇为的民事法律规定很多,有“妨害侵害行为”、无因管理、免责事由等相关规定,但是在保护见义勇为者利益时还是碰到很多困难。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民法完善的方向,并且从全社会的角度全方位的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