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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涉外知识产权垄断与反垄断为题,共分四个部分:引言介绍了近年来中国企业尤其是出口企业屡遭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分析中国企业遭受涉外知识产权垄断处于被动地位的原因,提出涉外知识产权反垄断,对中国来说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建议整个国家、企业和全社会应共同努力,共同构筑中国反涉外知识产权垄断的法律体系和有效机制。 一、涉外知识产权垄断。笔者把涉外知识产权垄断的概念定义为:是指知识产权人(主要指国际跨国公司)凭借其知识产权的优势地位,通过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达到垄断国际、国内市场的目的,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其垄断行为表现通常为通过技术壁垒、捆绑销售、价格岐视等方式。 二、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首先阐述了二者的一致性表现,提出主要作为私法的知识产权法,和作为公法的反垄断法,尽管对竞争的关注与调整的角度和方式不同,但是他们在促进竞争方面有竟合趋同的一面。笔者接着分析了二着之间的冲突,具体来说,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主要存在以下几点潜在冲突:1.立法上的潜在的冲突:知识产权的对象只是一种结构和形式,权利人不可能通过实际占有和控制的方式在事实上有效排除其他人同时占有和使用其权利客体的可能性,客观上要求对其提供一种更高层次的保护,使这种制度于社会公众而言具有了一种独占的垄断性质。反垄断法的立法考虑是在垄断权的享有者会凭借或者容易凭借其经济优势和控制地位对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威胁或损害,破坏市场秩序,为了防止这种现实的和潜在的威胁与损害,需要对垄断予以规制。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在于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完全的或有一定限制的垄断的创造物;反垄断法是从根本上对一定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2.价值上的冲突: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是民事权利,尽管它也有公益目标,但主要和直接的还是为了私益目标,是私权;而反垄断法属于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主要和直接的是为了社会公益目标,属于公法范畴。两者的价值冲突反映了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