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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件是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与民众极端对立的一个典型。本文主要通过文献研究法和实证研究法,探讨了本案中的三个争议焦点,力图全面分析法院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的对与错,为今后法院判决相似案件提供一个借鉴,从而避免全民否决审判结果这一现象的出现。本文从三个方面讨论了该案件,论述了是否该判死刑、是否应当启动再审程序和本案法院如何面对民意。本文认为,首先,在现有的法制环境下,找不到李昌奎可以从轻处罚的理由,因而该判死刑立即执行;其次,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都是死刑,差别只在毫厘之间,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因而二审终审判了死缓,虽然判决书上的理由不够充分,但我们也应该认同和执行,法院也应该有自信“力排众议”,除非判决确有错误,否则不能轻易启动再审程序,同时本案中再审程序的启动不是出自法院的本意,不是其“主动”或者“受启发”地“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所以再审程序的启动就不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也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最后,在本案中司法在与民意互动的过程中做的不好,没有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最终形成了尖锐的对立,因而本文希望理清民意对司法的功能与作用,强调司法在面对民意时应该更有自信、更主动,民意是杂乱的,有时是不理性的,但民意最终会趋向理性和统一,所以司法机关要加强引导,加强从纷乱的民意中加以筛选和吸收,并通过一个个案例加强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如此,才能提高民众的法律素质和法律信仰。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两点:其一,探讨并区分了“主动”认为、“受启发”认为和“被迫”地认为,从而得出本案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不合法,因为其“被迫”地认为原审程序不合法,这并非出自其本意;其二,强调司法机关要加强自信,虽然要尊重民意,吸收民意,但更要坚持其对法律的理解,只要不是出了非改不可的大错,轻易不能对民意妥协,因为“法官只对法律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