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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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以及法律的适用往往都只能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进行,所以调查收集到充分的证据不仅对息纷止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而且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实现诉讼公正也有重大意义。我国目前已形成以当事人调查取证为主,法院为辅的证据调查收集模式,但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领域和司法实践领域对当事人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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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以及法律的适用往往都只能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进行,所以调查收集到充分的证据不仅对息纷止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而且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实现诉讼公正也有重大意义。我国目前已形成以当事人调查取证为主,法院为辅的证据调查收集模式,但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领域和司法实践领域对当事人调查取证权的实现手段和保障措施并不健全,立法过于抽象,实践环境不理想阻碍了诉讼双方调查取证权利的行使,致使当事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屡屡碰壁。本文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调查取证权为研究对象,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研究:第一部分为当事人调查取证权的基本原理。首先从理论层面探究了当事人调查取证权的概念,并从行使主体、取证客体、行为内容、行使时间四个方面界定民事诉讼当事人调查取证权的内涵。其次探讨当事人调查取证权与相近概念的区别。最后分析其性质与功能定位,笔者认为当事人调查取证权是一项程序性权利,该权利的本质是诉权,来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在诉讼中具有多种功能。第二部分为域外当事人调查取证权保障的比较与借鉴。本文选取了对当事人调查取证权的构建更为全面的美国和日本进行比较与借鉴。通过对上述国家当事人调查取证权实现程序的研究,来健全我国违反调查取证制度的制裁方式、设立多元的调查取证方式、建立我国证人出庭保障机制。第三部分为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调查取证权的现状分析。对我国现行当事人调查取证权相关规定进行阐述,并分析我国调查取证制度存在当事人调查取证法律程序不完备、调查取证方式的较为单一、向证人调查取证缺乏保障制度、调查取证受阻后救济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第四部分为完善保障当事人调查取证权实现的制度设计。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构想:一是完善当事人调查取证的运行制度,二是建立多元的当事人调查取证方式,三是完善对证人调查取证的保障机制,四是完善当事人调查取证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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