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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之后的商业银行监管改革中,针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和监督无疑是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2009年9月29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2011年5月3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2014年1月17号颁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一系列监管措施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针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步入了微观管理的阶段。而正是由于现在和将来的不同监管标准的实施支配了银行审计,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的变化必将影响到银行审计的各方面,审计定价作为连接审计客户与事务所的重要桥梁正可以反映出这样的变化。并且通过研究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与审计定价关系的检验,可以观测到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关注了监管机构认为重要的风险监管指标,这对于银行审计来讲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分析经营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审计定价策略,提出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的变化导致审计定价发生变化,并针对上市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下的具体三项监管指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对审计定价的影响进行了具体分析并提出了假设。为了验证这些假设的正确性,本文选取了2008-2013年间16家上市商业银行的年报数据为样本,通过借鉴2006年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对商业银行的特有风险进行控制,构建了本文的回归模型,由于不同类别的监管指标之间相互重合,通过对自变量的相关性检验,确定这些自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后,对模型的拟合优度进行了分析,得出了因变量与自变量之间存在较好的线性关系,采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对模型进行回归和分析得出实证分析结论并做了稳健性检验。通过研究发现人民币存贷比和流动性覆盖率同审计定价之间存在着显著相关关系,即针对商业银行来讲人民币存贷比越高、流动性覆盖率越低,事务所审计定价也就越高,而外币存贷比、人民币流动性比例和外币流动性比例对于审计定价并不存在影响作用,这表明注册会计师对于商业银行的重点审计领域放到了监管机构所重视的方向,并投入了更多的审计资源。根据上述结论,本文认为,第一,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能够有效实现高标准审计质量,维护审计市场的秩序性;第二,完善的监管制度是实现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建设的法律保障;第三,切实提高商业银行自身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是实现银行风险管理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