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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者是对立统一地存在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之中,民事法律关系也因此而分为权利义务型法律关系和权利责任型法律关系。但在同一时间点,两种法律关系不能共存,即它们具有时序性,总是先有权利义务关系,后有权利责任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义务为原始义务,权利责任关系中的义务为救济义务,其实质就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总是与因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救济权相对应。在追究民事责任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承担责任的方式、范围等,也可以通过非国家权力的第三方调解或仲载,当然也可以选择诉讼方式,由国家公权力介入,要求义务主体承担责任。因此,意思自治是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根本区别,是其本质特征。民事责任虽和国家强制力相联系,但仍属于私法范畴。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是为一定的目的而建立和完善起来的,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决定着民事责任的功能。作为保障权利,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手段,民事责任的功能有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之分。基本功能有补偿功能、惩罚功能、激励功能。派生功能有预防、教育功能。作为保护权利的法律手段,当权利遭受破坏时,民事责任要使其恢复到原来状态,在恢复原状不可能的情况下,则以填补的方式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这就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补偿功能;民事责任是私法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中介,是国家公权力进入私法领域的桥梁,国家基于一定公共利益的考虑或一定的价值取向,超越个人意思自治的范围,要求责任承担者承担超过受害人所受损害的赔偿,或者要求承担无法用具体物质形态确定损害范围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是民事责任的惩罚功能。民事责任作为一种事后调整手段,以确定性规范的形式向人们谕示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在行为之前,便可以对负担和收益作出比较,以选择使自己利益达到最大化的行为方式。人们在进行利益和负担比较时,不仅要考虑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利益,还要考虑行为可能带来的损害,包括预防事故而支付的成本和赔偿可能受害人受到的损失。当利益大于负担时,人们便会积极行为,于是民事责任制度的设计,便鼓励了人们行为的积极性,这就是激励功能;由于基本功能的发挥,对人们的思想意识产生影响,使人们在思想上,对侵权行为和违约